【國慶特輯】安嶽法院典型案例之十大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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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特輯】安嶽法院典型案例之十大刑事案例

安嶽法院

1950-2019

【国庆特辑】安岳法院典型案例之十大刑事案例
【国庆特辑】安岳法院典型案例之十大刑事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獻禮——典型案例

【国庆特辑】安岳法院典型案例之十大刑事案例
【国庆特辑】安岳法院典型案例之十大刑事案例

編者按:執法辦案是人民法院第一要務,隨著法治化進程的不斷深入以及人民法院對重難點案件的認真剖析,及時、準確、規範發佈案件信息,通報案件審理情況,人民群眾對司法公開、公正寄予了更高的期待。安嶽法院自1950年成立以來,審理的案件數不勝數,到底哪些最具有標杆意義且影響深遠?

安嶽法院從浩瀚案海中,擷取了四類(刑事、行政、民事、執行)典型案例,從今天起,陸續和大家一起分享,一起獻禮祖國七十華誕!

·刑事案例·

01 被告人王某某反革命案件

(1954)法刑字第638號

案情簡介:被告人王某某系前國民黨軍官,後混入互助組竊據文書職務,鼓動威脅群眾抗拒破壞“生產”“秋收”評比,破壞農業社會主義改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六條相關規定,安嶽縣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死刑立即執行。

典型意義:1951年2月根據中央要求,正式公開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這是我國首部刑事單行法律。該案系安嶽縣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實施後判決的首例反革命案件。對安定社會秩序,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和新生的人民政權具有積極意義。

02 被告人楊某某貪汙案

(1955)法刑字第747號

案情簡介:被告人楊某某利用擔任糧庫會計職務便利,貪汙人民幣一百二十元,拉用公款二百元(當時的說法為“拉用”)及拉用糧食做投機生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汙條例》第三條第四款相關規定,安嶽縣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義:1952年4月21日公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汙條例》,這是我國首部懲治職務犯罪的刑事單行法律。該案系安嶽縣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汙條例》實施後判決的首例貪汙案件,有效遏制了地方腐敗的滋生和蔓延。

03 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案

(1980)法刑字01號

案情簡介:被告人程某某因瑣事與羅某某發生糾紛,在解決糾紛過程中,被告人程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裁縫剪刀將羅某某之女劉某某頭、面部刺傷。根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相關規定,

安嶽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三個月,並賠償損失。

典型意義: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這是我國第一部刑事成文法,結束了我國刑事審判長期無法可依的狀態。該案系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施後安嶽縣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

04 被告人唐某某犯流氓罪案

(1983)法刑字第42號

案情簡介:被告人唐某某採取多種手段姦汙女青年八人,致其中二人受孕,並在公共場所撫摸侮辱女青年七人,擾亂社會秩序。根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相關規定,安嶽縣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典型意義:為迅速扭轉社會治安的不正常狀態,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開展了聲勢浩大的嚴打鬥爭。該案系安嶽縣人民法院在開展

嚴打鬥爭以來審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

05 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案

(1998)安刑初字第06號

案情簡介: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與他人因向王某甲借錢不成,遂用隨身攜帶的西瓜刀、馬刀將王某甲砍致輕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相關規定,安嶽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蔡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年。

典型意義: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該案系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施後安嶽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新增罪名第一案。所涉罪名是對原流氓罪的細化分解,充分體現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多個兜底性罪名被取消,標誌著我國刑事立法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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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 蘇某、周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

(2010)安嶽刑初字第34號

案情簡介:被告人張某入戶盜竊現金、電腦和手機等物品,被告人蘇某、周某明知張某所賣物品是盜竊所得,仍低價收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相關規定,安嶽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年,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蘇某、周某管制二年、一年。

典型意義:201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從10月1日起在全國法院全面試行刑事案件量刑規範化改革,對於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具有積極意義。該案系安嶽縣人民法院運用“量刑規範化”制度進行裁判的第一案

07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案

(2011)安嶽刑初字第141號

案情簡介:被告人李某某飲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民警查獲,經鑑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9.8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相關規定,安嶽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典型意義: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增設“危險駕駛罪”,體現了刑事立法與社會發展的緊密結合,有效遏制了酒後駕駛行為給社會公共安全帶來的嚴重危害。該案系安嶽縣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後審理的第一起以危險駕駛入罪的案件

08 被告人陳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 申某某犯運輸毒品罪案

(2016)川2021刑初276號

案情簡介:

被告人申某某明知陳某某在成都購買毒品,仍將車交給陳某某駕駛並隨其一同返回安嶽。陳某某將一袋重20克的冰毒賣與喻某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相關規定,安嶽縣人民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以運輸毒品罪判處申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典型意義:2016年10月11日,兩高三部發布實施《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進行庭審實質化改革。證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及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等實質化審理模式,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司法理唸的具體體現。該案系安嶽縣人民法院“刑事庭審實質化”審理的第一案

09 被告人陳某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8)川2021刑初236號

案情簡介:被告人陳某某等人在經營火鍋餐飲期間,收集、煉製回收油後勾兌為火鍋鍋底銷售給顧客食用,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陳某某等人被判處二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並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等經營活動,對檢察機關提起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被告承擔賠償金67萬元

典型意義: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佈實施。該案系安嶽縣人民法院審理的由檢察機關提起的資陽市第一例涉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有效維護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10 被告人唐某某、王某1惡勢力團伙犯罪案

(2018)川2021刑初244號

案情簡介:被告人唐某某夥同被告人王某1等人組成以唐某某為首,王某1、王某2、曹某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單獨或夥同陳某某等人在安嶽縣某某鎮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非法拘禁、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百零三條相關規定,

安嶽縣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十萬元;王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201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該案系安嶽縣人民法院在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判處的資陽市第一例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對惡勢力團伙犯罪的懲處,切實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提高了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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