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加食品信披違規被處罰 哪些投資者或有望索賠?

2月13日,加加食品發佈一則《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證監局的公告》。對此,專業從事證券訴訟事務的

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謝良律師認為,加加食品接到正式處罰,意味著受損投資者可正式啟動索賠程序。

加加食品信披違規被處罰 哪些投資者或有望索賠?

Ø 預計索賠條件:

謝良律師提示,參考相關案例,初步預計加加食品索賠條件或為:在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4月27日(含當日)期間買入且在2018年4月28日及之後賣出或持有加加食品股票的推定受損投資者或可索賠(索賠條件最終以法院認定為準)。


Ø 索賠流程:

1、查看交易記錄是否符合條件;

2、若符合條件,待新冠肺炎疫情結束後到證券營業部打印①賬戶信息表和②對賬單(對賬起止時間段或統計區間段或查詢時間段請務必註明是

2017年3月7日(若首次買入早於該日,從首次買入之日開始對賬)至2019年1月31日,含此時間段單個股票或多隻股票均可,具體視證券公司系統而定;如果無法顯示對賬期間,請證券公司工作人員手寫並在手寫處蓋章;如有多個賬戶且有交易記錄的,請按照以上時間分別打印各賬戶的對賬單。

3、可先通過謝良律師工作團隊“證券索賠通([email protected])郵箱”或謝良律師工作團隊微信:13763365521登記報名。


Ø 索賠依據:

1、法律依據:2003年2月1日(你沒有看錯,是十六年前的規定)起實施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證券法》(eg:第六十九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Ø 類似案例:

《投資訴訟網》發佈的謝良律師代理的勝訴案例包括但不限於:佛山照明、美達股份、華鑫股份原大股東、紫鑫藥業、海潤光伏、上海物貿、上海家化、勤上光電、科倫藥業、京天利、大智慧、超華科技、安泰集團、祥源文化、安碩信息、保千里、金亞科技等虛假陳述索賠案、光大證券期貨內幕交易索賠案。


Ø 媒體採訪:

在辦理證券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案過程中,謝良律師就證券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等問題接受《中國經濟週刊》、《證券時報》、《檢察日報》、《經濟觀察網》、《新民週刊》、《第一財經》、《網易財經》、《廣州日報》、《南方日報》、《羊城晚報》、《中國經營報》、《投資快報》、《大眾證券報》、《新京報》、《證券日報》等數十家媒體的廣泛採訪與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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