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藥品管理法》實施後 四川查處違法藥品案件罰沒10.3萬元

新《藥品管理法》實施後 四川查處違法藥品案件罰沒10.3萬元

自2019年12月16日

“春雷行動2020”暨知識產權保護執法行動開展以來

成都市武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穩步推進各項執法行動目前已取得明顯成效

前方處罰警告!

新《药品管理法》实施后 四川查处违法药品案件罚没10.3万元

武侯區某大藥房有限公司

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相關規定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6日,武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市局移交案源線索——武侯區某大藥房有限公司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收到線索後,武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隨即配合市局執法人員對武侯區某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

1、當事人店內發現人參片2000g、當歸頭3000g、制鱉甲790g、貢菊560g、西洋參片1000g、蛤蚧15對、紅參片3000g、海馬690g、黃芪3000g、水蛭1100g,10個品類來源不明的中藥飲片。上述中藥飲片均為散裝,用塑料袋包裝,包裝上無標籤標識內容;

2、現場發現當事人未憑處方銷售輝瑞製藥生產的萬艾可處方藥;

3、在陳列區發現不明來源的20ml注射器4支;

4、藥品類藏櫃存放粽子等個人生活用品。

新《药品管理法》实施后 四川查处违法药品案件罚没10.3万元

(紅參片)

關於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10個品類來源不明的中藥飲片無法提供供應商資質及隨貨同行票據的情況,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中藥飲片是從荷花池中藥材市場購進,之前進購的數量不詳、供應商的具體地址、《藥品經營許可證》及相關資質無法提供,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通過檢查發現當事人已銷售部分中藥飲片,具體數據見下表:

新《药品管理法》实施后 四川查处违法药品案件罚没10.3万元

當事人共銷售上述10種中藥飲片累計金額3441.54元,現場檢查發現的上述中藥飲片貨值金額為15397.3元。故違法所得為3441.54元,貨值金額共計18838.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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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歸頭)

關於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憑處方銷售輝瑞製藥生產的萬艾可處方藥的情況,經查,當事人於2019年8月21日銷售枸櫞酸西地那非片(萬艾可),批號:AL5871。當事人無法提供該藥品處方及處方登記記錄,當事人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此行為涉嫌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關於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陳列區發現不明來源的20ml注射器4支的情況,經調查,當事人稱上述4支20ml注射器是顧客遺留的物品,當事人從未進購銷售上述醫療器械。執法人員現場未發現上述注射器進貨、銷售的記錄及相關票據。故證據不足,違法事實無法認定。

關於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藥品冷藏櫃存放粽子等個人用品的情況,此行為涉嫌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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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菊)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銷售的上述10種中藥飲片無法提供供應商資質及隨貨同行票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

當事人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當事人藥品冷藏櫃存放粽子等個人用品,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

綜上,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

1、對當事人進行警告;

2、沒收違法藥品;

3、沒收違法所得3441.54元;

4、處罰款:100000元,罰沒合計103441.54元。

案例點評

根據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規定,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本案當事人銷售的10種中藥飲片均無法提供隨貨同行單、供應商資質及藥品合格證明、檢驗報告等,是典型的從無證處購進藥品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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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成都市武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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