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購建外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材料要件的通知》解讀

一、調整材料要件的背景及依據


一是為嚴格貫徹落實“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定位精神,重點保障職工購買剛需住房的提取需求,防止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炒房投機;二是認真落實四部委《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精神,嚴格審核多人頻繁買賣同一套房、異地購房尤其是非戶籍地非繳存地購房、非配偶或非直系親屬共同購房申請提取的住房消費行為和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加強住房公積金異地購房提取業務管理,進一步遏制職工利用省外購房套取住房公積金現象,支持真正有自住住房需求的購房行為。

二、調整後省外購、建房或償還省外住房商業貸款提取需要什麼材料。

調整後,職工在原購、建房及償還商業貸款本息提取材料要件基礎上,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任一方在購、建房所在地可供查核的戶籍身份證件及購、建房前已在該地連續正常繳存半年及以上的社保或公積金流水清單等材料要件。外省人員到我省就業的,若其購、建房地購建房前正常連續繳存半年及以上公積金通過異地接續平臺轉入我省,已能夠聯網核查公積金繳存情況,無需再重複提供購、建房所在地的戶籍證件及繳納社保材料。

    三、本人及配偶任一方在購、建房所在地可供查核的戶籍身份證件及購、建房時已在該地連續正常繳納半年的社保(或公積金)材料是指本人及配偶任一方已具備購建房所在地的戶籍材料(或身份證)及購建房前已在本地連續正常繳納了半年及以上社保或公積金,並要求以上材料可通過相關部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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