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資金”不等於“救濟款”,子洲法院順利執結政策性扶貧資金借款案

近日,子洲法院執行局順利執結涉及扶貧資金借款的兩個案件。

子洲縣裴家灣鎮拓家峁村屬於國家貧困村,2017年7月,根據扶貧政策的要求成立了子洲縣裴家灣鎮拓家峁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以下簡稱扶貧協會),由縣扶貧辦注入一定量的扶貧資金進行政策幫扶。2017年12月份,根據政策規定,經村民拓某和拓某如(均系扶貧協會的會員)的申請,協會為他們分別發放10000元的貼息借款,約定按月清息,一年後償還本金。借款到期後,經協會多次催要,拓某和拓某如沒有主動償還借款,協會便將二人分別起訴至法院,判決生效後,二人仍然拒不履行義務,協會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經網絡查詢,二被執行人名下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官電話聯繫到二被執行人,反覆講解國家的扶貧政策,該借款是用於脫貧發展產業,並非無償,是需要償還的,反覆釋明拒不執行的法律後果,要被限制高消費並打入“老賴”名單,甚至被採取拘留、罰款的強制措施。通過耐心細緻的工作,二被執行人對扶貧資金有了新的瞭解,對扶貧政策有了新的認識,也意識到拒不執行的嚴重後果,先後主動分別將案款10680元如數打入法院的執行賬戶,法院當即將案款兌現給扶貧協會,兩個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精準扶貧是黨和國家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期間制定的的大政方針,是一項基本國策。本案的順利執結,讓國家的扶貧資金能夠得到及時的回籠以及良性循環,同時提醒廣大貧困戶在脫貧的過程當中要嚴格遵守相關的政策和法律規定。目前,我縣領域內,類似的扶貧資金髮放有幾千萬,此案的順利執結,在某種意義上告誡其他借款的貧困戶不要心存僥倖,不要破壞國家的扶貧政策,扶貧資金不等同於救濟款,在充分利用後應及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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