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朗以案說法」未成年人借款是否應當歸還?

Should juvenile loans be returned?

一、 案例回顧

楊某與韋某1系初中同學。2019年4月27日,韋某1向楊某出具《借條》一張,內容大致為“2019年4月9日通過微信掃碼向楊某借500元,2019年4月9日通過支付寶掃碼向楊某借500元,2019年4月9日支付寶掃碼向楊某借1,000元,2019年4月25日通過微信轉賬向楊某借1,000元,2019年4月26日通過微信轉賬向楊某借2,000元,2019年4月27日通過現金向楊某借1,000元,總共6次向楊某借取6,000元。以上是朋友之間的借款。借款人:韋某1,身份證號……,2019年4月27日。”出具借條後韋某1未還款,經楊某多次催討,韋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仍拒絕還款。

楊某與韋某1在本案借款時均未滿十八週歲,均系在校學生。

法院認定:韋某1提供的《銀行轉賬賬單》證明其於2019年4月19日向楊某匯款3,200元,於2019年4月25日向楊某匯款600元,視為還款。

法院判決:韋某2(韋某1之父)、韋某3(韋某1之母)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楊某2,200元。

「索朗以案說法」未成年人借款是否應當歸還?

【索朗以案說法】未成年人借款是否應當歸還?(該圖片來源於網絡)

二、爭議焦點

未成年人借款是否還應當歸還?

《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我國《合同法》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須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後,合同才有效,否則無效。

本案中,原告楊某與韋某1在借款時均未滿十八週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借款數額高達6,000元,明顯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此外,雖然兩人已滿十六週歲,但楊某所提供的證據僅有借條及匯款憑證,並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韋某1在訂立合同時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事實,且兩人均為在校學生,故不能判定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韋某1的法定代理人對借款事實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二人之間的借貸合同應屬無效。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一方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三、律師說法

本案中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楊某、韋某1,他們依法都不能獨立實施借貸6000元的民事行為,其行為無效。根據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基於無效民事行為從對方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對方,故韋某1應返還借款。楊某和韋某1之間的借條,可以證明借款事實存在。但鑑於韋某1提供證據證明其已還款3800元,法院最終判決韋某1償還楊某2200元。

律師提醒:作為有監護責任的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要盡到監護責任,防止發生不必要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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