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語:通姦並不是現代社會的產物,古已有之。這種遊戲,既冒險刺激又挑戰家庭秩序。在我國古代,對通姦者處以嚴重的刑罰。現代法治為了維護和諧的家庭關係,並不是像很多律師大言不慚地說,通姦無罪。
我國古代對通姦者的處罰
在戰國,對通姦者,要處以宮刑,這個就不需要多說了,直接割了事,讓出軌者徹底失去了出軌的可能。
秦朝的刑罰是非常嚴厲的,這從對通姦者的處罰中就可見一斑。如果丈夫和別人通姦,女子殺了丈夫都是合法的,這個更厲害,不只是宮刑伺候,而是直接要了你的小命。
到了明朝,刑罰有所放鬆,對通姦的女子,如果沒有丈夫,打80大板,而對於有丈夫的,要打90大板,當然婦女接受刑罰的時候要脫掉衣服,非常難堪。
其實上面只是書面上記載的懲罰方式,在小說中,對出軌者夾手指、騎木驢、浸豬籠比比皆是。而大眾對出軌者,唾罵的多,支持的少。
我們的法律對通姦者如何處罰的呢?
雖然在法律的定義中,通姦罪的定義是沒有的,但是仍然有三種情節的通姦行為構成了犯罪,要定罪處罰。
1、 重婚罪
《刑法》第258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純的與情人通姦發生性關係,並不能構成重婚罪,重婚罪的條件是與他人結婚。
儘管我國法律對事實婚姻採取了前面認可,後面否定的態度,但是在認定重婚罪的時候依然肯定事實婚姻。
長期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這樣的長期通姦行為是構成重婚的。
這也就是那些找小三的為什麼只能玩地下游戲,不敢公開,一公開就涉及構成重婚罪了。
2、與不滿14歲的幼女“通姦的”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236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侵犯的是婦女的性狹義的自主決定權,婦女當然包含幼女 。
但是請注意,幼女有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點,不滿14週歲的女孩,其對兩性方面的認知不是很清楚,不清楚不理解性的意義。
這就導致,很多年級大的怪蜀黍利用自身優勢騙取幼女同意,在沒有任何暴力的情況下,看似與“同意”的幼女發生性關係。
法律也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對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一律認定男方強姦罪,而不管幼女是否同意。
3、 保護軍人的“破壞軍婚罪”
《刑法》第259條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軍人是最可愛的人,但是軍人因為有其職業特點,與配偶不能長相廝守。
但是不能既讓我們最可愛的人既流血又流淚,只有保護好軍人的大後方,才能穩定軍人奉獻青春。
這裡與現役軍人同居就構成了破壞軍婚罪,這比重婚罪的要求稍微低了一點。
但是也請注意,偶爾的一夜情也難以認定為“同居”,同居就是要生活在一起一段時間。
筆者覺得這個打擊還有待提高,如果刑法能夠認定只要與軍人的家屬發生性行為,就構成犯罪,或許就能
更好地保護軍人,同時也讓軍人家屬心理要時刻保持作為軍人家屬的光榮感。結語:儘管有上面三種情況對“通姦者”進行打擊,但是對一般的通姦行為並沒有入刑,其實在每次的修改法律的時候,都有呼聲,將通姦入刑,但是都不了了之,您是否支持呢?請留言發表你的看法,我們一起為“出軌入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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