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劍之後,必有贏家(原創)

2020年1月,盼望已久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終於頒佈了,並在今年5月1日起實施。這在祖國九百六十萬平方公里的大地上,亮出了一把鋥亮的根治欠薪頑症尚方寶劍。

一劍在手 敢斬欠薪

條例提供了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部門執法的法律法規依據,查處欠薪案件有法可依。過去處理農民工欠薪,缺乏法律法規的支撐,用的大多數是土辦法,碰上難啃的案件時,陷入無法解決兩難境地,真是甕子裡面打拳,有力無處使。雖然各地人社部門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創建無欠薪項目部,建立農民工保障金制度,工資支付考核辦法等,都是隻治標不治本,老問題依然存在。條例實施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部門“硬”起來了,可以依據條例規定,查處各類欠薪案件。

條例規範了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部門監督職責。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人員,依據條例的規定,對用工企業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特別是建築施工企業進行檢查監督,對發現的問題,督促用工單位及時整改,從源頭上根治欠薪事件發生。

條例規定了相關部門協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改變了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部門唱“獨戲”局面。其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是多部門的共同責任,不能缺少行業主管部門的責任和參予。但很遺憾,過去都是勞動監察執法部門在臺上“唱大戲”,而行業主管部門坐在臺下“看戲”。條例對行業主管部門責任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他們也要參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按照法定的授權,對違反條例規定的用工單位,根據職責和權限,責令整改或採取行政處罰等措施,在使用農民工領域形成治理欠薪的合力。

明劍高懸 威懾欠薪

條例對用工單位有相當詳細的要求,對農民工進入單位勞動合同簽訂,工資發放等,都以操作性很強的規定。讓用工單位頭上明劍高懸 ,威懾他們欠薪行為。

用工單位主體責任移位。欠薪的源頭可以上溯到2000年,是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建築施工企業壯大,吸收大量以出賣苦力的農民工等經濟發展過程必然的現象。長期以來,欠薪重災區的建築施工企業,由於監管缺位,導致項目層層轉包,甚至出現了包工頭這個怪胎,用工主體責任層層下移,從而產生了欠薪。總承包企業只負責按時拔付工程進度款,坐山觀虎鬥,治理欠薪的板子很難打到它屁股上。

條例第四章對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讓建築施工企業用工單位源頭責任復位。這章中明確的規定,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中履行的責任,確保用工單位源頭責任復位。總承包企業已不只是工程款拔付單一責任者,也是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責任者。有責任義務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

條例中對用工單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承擔的法律責任明確。用工單位不按條例規定履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有的職責,不僅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處理。其它職能部門也要監督檢查,對查出問題責令整改等。如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條例了,住建部門有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這樣多部門合作,形成了“海陸空”立體監管。

法劍倚身 弱勢不弱

農民工是公認的社會弱勢群體,他們的合法權益容易被侵害,但條例實施是保障他們合法權益的倚身法劍,打破了過去對他們的不平衡局面,弱勢的農民工也變得不弱了。

條例全方位的威力,破解了過去難以處理的欠薪死角問題。農民工群體特殊,做工第一個環節就是經人介紹,個人無法識別用工主體合法資格,如果發生了欠薪,因用工主體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部門執法難度大,甚至無法幫助討回欠薪,這樣的事件時有發生。這次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很明確:因這種情況發生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由用工單位清償。有力地伸張了農民工的權益。

條例讓農民工不再沉默,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受的,不再去忍氣吞聲,可以大聲說“不”。就拿農民工個人發放工資的銀行卡來說,過去常被用工單位或班組長變相扣留,每月發放的工資還被取走,農民工不好不給,其實發放工資的銀行卡只是用工單位應付檢查的工具。更為嚴重的是發生了欠薪案件,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找不到法律法規政策來支持農民工的訴求。這種難堪的狀況,條例第五十四條給予扭轉,明確規定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但對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處罰,對相關管理者等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法條如此之嚴,連責任人都可以進行處罰,這是過去所沒有過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從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實名制度、工資按時足額髮放等,條例全面立體地為保障農民工權益立劍。

條例的實施,農民工是最大的贏家,從今以後,他們辛苦勞動的血汗錢有了法規的保障,不再為付出艱辛勞動而拿不到工資事情發愁了。其次,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部門也是贏家,因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拿到工資是勞動保障行政執法部門努力追求的目標,條例從各個層面賦予了實現這個目標權力和手段,節省了行政執法的資源。再說用人單位,表面看起來是被監督管理對象,其實是一個看不見的“隱性”大贏家,只要按照條例來管理,不產生拖欠農民工資事件,就不用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用工誠信信譽度高了,促進企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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