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15岁男孩被刺死!嫌疑人16岁……最高检:决不能“一放了之”

据广东湛江雷州市公安局

官方微信“平安雷州”今天(5月2日)通报:

  昨晚(5月1日)7时许,雷州市城区新城大道发生一起伤害致死案,犯罪嫌疑人已投案自首。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男,16岁)因与死者吴某某(男,15岁)的个人积怨,持刀刺伤吴某某胸部左侧,致其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加紧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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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该怎么管?

最高检:决不能“一放了之”


当前,许多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例显示,侵害者本身就是未成年人,却因未达到法定年龄而免于刑事处罚。“对待犯了错的未成年人该怎么管、如何惩治”这一问题,也备受关注。


2019年12月20日,在“从严惩处涉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对于涉嫌犯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决不能“一放了之”,必须依法予以惩戒和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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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罪错程度和性质,有针对性干预


“在解决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上,我们认为,应当坚持两个基本原则。”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首先,要按照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

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尽可能消除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等保护过程中问题,立足从源头上做好预防工作。


其次,要建立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一些未成年人年龄很小的时候出现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因为没有得到适当矫正干预,甚至因此在违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犯罪性质、危害后果越来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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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卫忠表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罪错程度和性质,及时进行有针对性干预,如切实发挥专门学校的强制教育作用、强化收容教养制度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矫正功能等等。


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最高检:正认真研究


关于目前议论较多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史卫忠表示:“我们也在进行认真研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往往是由于其所处的不良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所致,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值得探讨。最高检会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回应社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未达刑责年龄未成年人不能‘一放了之’”回应了舆论关切,更是对未成年人负责。通过惩戒,让他们敬畏法律;通过矫治,让他们学会做人。而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难题,重在预防。“多建一所学校,就少建一座监狱”,无论家庭还是学校都应尽责,不让孩子走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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