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中小企业融资求生之路——难?

一、疫情之殇

2020年是一个庚子年,仿佛如过去两个庚子年一般并不是特别太平。一场从湖北武汉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春节前后迅速蔓延至全国。疫情直接造成死亡人数637名。受疫情影响,在2月3日开盘的第一天,上证指数下跌7.72%,深圳成指下跌8.35%,创业板指数下跌6.85%。除了医疗、医药相关板块,大部分上市公司一片惨淡,累计超过3000支个股跌停。

然而,更残酷的是在零售、餐饮、旅游、娱乐等行业的中小企业。有专业机构初步测算,零售、餐饮、旅游、娱乐等行业在春节期间的市场规模约为1.5万亿。如今,他们要不停摆,要不销售额断崖式下跌。

为应对疫情,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湖南等多地政府均已发放通知,要求企业复工不早于2月9日。大量盼望复工又不能复工、不敢复工的制造业、建筑安装、大众服务业等也深受本次疫情的影响。

疫情之下,中小企业融资求生之路——难?

疫情中止了生产、降低了消费、阻滞了物流,但企业的贷款仍需要偿还、员工的工资还需要发放、场地的租金依旧要支付。每一家企业的现金流都遭受到前所未有的考验。甚至可以说在这个危急存亡之“春”,企业能否维持住现金流这一生命线决定着企业是否还能看见下一个春天。

怎样才能维持住企业的现金流?

二、存量债务的处置

如果说1月的疫情像一场小型战役,那么现在已经成为了一场全球战争。而面对战争,所有的国家永远都会采用一种策略“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企业现在最应该做的就是梳理企业存量资金与存量债务,做到量入为出、心中有数。

(一)债权融资的处置

摆在第一位的,就是存量的金融债权,如银行贷款、担保融资、民间借贷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于此,中小企业应当迅速把握上述文件精神,着手企业存量金融债权的处置。

疫情之下,中小企业融资求生之路——难?

1、延迟支付或展期

首先企业可以与金融机构协商的便是债务支付的延期。疫情之下,每一笔资金都弥足珍贵,每一段时间的财务成本其实也都不可忽略。因此,每一家企业都应当争取最大限度的资金周转空间,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与金融机构协商:

(1)调整还款计划

对于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的,可以考虑调整成为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尽量降低短期的现金支付压力。对于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可以考虑将付息期间延长。如从每月、每季度延长至每半年或每年。

(2)贷款展期或续贷

对于短期内即将到期的贷款,可以根据《通知》的精神要求予以展期或续贷。同时对于续贷的亦可以参照签署付息调整方式予以约定。

2、调整融资成本

其次,贷款的利率也是可以调整的。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建议可以与金融机构协商变更合同利率。在疫情面前,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其实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金融机构也需要避免触发大面积逾期不良。把握金融机构的态度有利于融资成本的调整。

3、借款合同是否可以通过主张不可抗力抗辩

当然,已经有部分企业采取上面2点措施,但可能仍难堪重负,于是寄希望于通过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来免除部分责任。但需要说明的,即使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以此为由向金融机构主张免责。因为构成不可抗力免责的要求之一是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履行造成直接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而就借款合同而言,疫情对于借款合同不能履行很难构成直接、必然的影响。典型案例如“非典”期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案件。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不论是“非典”、禽流感疫情还是市政施工,可能影响的只是宏观的经营环境,对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故不应认定为是导致三上诉人违约的原因,因此,三上诉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上诉主张减免民事责任”。

因此,通过主张不可抗力来免除全部或部分还款义务的可能性较小。

当然,对于非金融债权,如与其他企业之间的货款、工程款等,同样可以参考上述路径予以协商,疫情当前,企业之间更需要的同舟共济而非过河拆解。

疫情之下,中小企业融资求生之路——难?

(二)股权融资的处置

除了债权类融资外,不少企业已经获得了相关的股权融资,针对疫情之下,也应当立即对股权融资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调整。

疫情之下,中小企业融资求生之路——难?

1、业绩考核与对赌机制的调整

首先,对于股权融资中设置了业绩考核与对赌的,应当对考核绩效与对赌条款进行调整。疫情之下,大量中小企业无法按期复工,供应商的产能无法释放以及疫情持续导致的消费信心下降都必将影响企业的业绩走向。

只有企业与投资方达成共识,向可实现、合理的目标进行调整,对双方才是有利的。否则可能造成的是一个双输的局面。当然与之相应的,企业也应当理解与体谅投资人,投资人往往不仅仅代表着其自身的利益,更是作为普通合伙人代表着其他资金方的利益。

因此,企业也可以对于投资方可能的损失通过股权等方面进行适当补偿。

2、投资期限的调整

对于部分存在在今年或明年即将届满投资期限的企业而言,积极与投资人协商延长投资期限亦是当务之急。无论初始约定的退出机制(如上市、并购、回购等)如何,均应当考虑实际退出的可行性。事实上,根据市场规律,本次疫情势必将淘汰相当数量的企业,如果能够熬过难关,活下来的企业可能得到的是市场复苏时的超额回馈。

3、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适用

对于确实无法与投资人达成补充协议的,企业是否还有最后的抗辩途径,以及如何选择。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主要有两种抗辩途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1)不可抗力

在文本写作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北京一中院及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等均已经发表了相关文章,均倾向认定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然而以不可抗力免责需要达到的条件之一是不可抗力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影响是直接的,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然而如各类融资合同难以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类似,如仅系因疫情引发的宏观影响进行抗辩可能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依据公平原则要求适当考虑损失责任的分配还是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2)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也是一种特殊的抗辩手段,但由于其适用条件严格,往往不为企业熟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了情势变更条款:“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从条文本身来看,引起情势变更的客观变化事件中排除了不可抗力事件,但其实质又与不可抗力存在类似之处。从法律角度看,其适用条件包括

1、发生了客观变化的事实;

2、客观变化应当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

3、这种客观变化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

4、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5、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结合本次疫情的情况,上述条件的前4点基本符合,其核心在于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于特定行业的企业,尤其如旅游、餐饮、娱乐等行业而言,继续按照原有业绩进行考核与退出可能可以认定存在显失公平。

至于其他行业企业是否可以达到显失公平的标准,还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当然,即使属于情势变更,也并不是相关合同义务的当然免除,在实际法律适用中,更多的是基于情势变更而“变更合同”而非直接解除合同。

站在实操层面,对于股权投资合同而言,解除合同亦存在投资资金清算与返还等问题,在现金流即生命的疫情期间,亦并不是最优解。

疫情之下,中小企业融资求生之路——难?

三、拓展融资新路径

企业在疫情之下的现金流困境除了节流,还应尽量开源。疫情战时状态,任何有效的现金流输入都可能增加企业的生存几率。因此,除常规的机构贷款、民间借贷、股权融资之外,针对本次疫情的特点,还可以尝试多元化融资。

(一)保理融资

鉴于疫情期间,企业之间的现金结算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可以考虑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形成销售的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所谓保理,通俗来说就是一种应收账款融资,即卖方(应收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

尽管疫情期间现金结算困难,但是对于逐步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来说,开始签署合同和将已经形成的良性应收账款用于融资是一种解决燃眉之急的有效手段。尤其对于付款方来源于政府、大型国企、上市公司、优质地方企业的应收账款,更加有利于与保理商迅速达成业务合作。

(二)股权激励

疫情之下,员工与企业是实实在在的利益共同体。处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企业可以适时开展员工股权激励。一方面股权激励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从激励股权行权中获取部分现金流支持。其实通过股权激励内部造血与实现激励从来不是什么新鲜事,华为的股权激励开始于1990年,至今已经整整30年,仍有着十足的活力,也是华为在历次难关中转危为安的重要助力。

企业采取股权激励方式进行内部融资的,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融资虽然是目的之一,仍应当关注于对员工的激励;否则股权激励对员工没有吸引力,激励计划无法实际开展;

(2)股权激励对公司注册资本而言应当是增资行为,即员工将钱支付到公司而不是股东,公司收到员工的行权款项缓解现金流压力;

(3)激励对象限于员工,不能扩大范围。可能有的企业前景良好,仅仅系因为疫情影响现金流紧张,因此激励方案本身十分具有吸引力。然而面对内容融资形势一片大好的情况,也不能越过红线,擅自将激励对象扩展到员工之外的非特定对象,避免股权激励做成了非法集资。

疫情之下,中小企业融资求生之路——难?

四、重整与出售预案

2003年的“非典”持续了187天,而此次疫情感染人数、传播速度、当今高铁的传输方式都无疑远胜于非典时期。尽管医疗条件、应急动员能力等也极大的提高,但企业也仍应当做好“抗疫持久战”的准备。兵法有云:“未算胜先算败”,所有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也应当做好“最坏的打算”。

因此,企业除了开源节流,还需要考虑必要时的壮士断腕。所谓危机,就是危险与机遇并存。尽管大部分企业在疫情面前都只能收缩防守,但亦不乏粮草充裕、弹药充足的行业巨头与资本大鳄对市场整合翘首以待。每一次危机过后,都是市场重整与新生的开始。因此,做一份企业重整或出售的预案也可以提上日程。重整的方向既可以是同行业的横向抱团,亦可以是上下游之间纵向整合,保持对于合理出售的开放性。

五、结语

最后,希望以英国诗人John Donne的一首诗与各位共勉,希望在疫情面前,大家能够同舟共济,攻克时艰!

没有谁能像一座孤岛在大海里独踞

每个人都像一块小小的泥土连接成整个陆地

如果有一块泥土被海水冲击

欧洲就会失去一角

这如同一座山岬也如同你的朋友和你自己

无论谁死了都是自己的一部分在死去

因为我包含在人类这个概念里

因此我从不问丧钟为谁而鸣

它为我,也为你。

以上文章由 卢成章(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更多问题欢迎私信关注:“绿豆圈法律服务平台”。如果您碰到棘手的法律问题时,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有专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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