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債務催收,大理州一女子在地攤處請人制作“大理州委辦公室”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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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債務催收,大理州一女子在地攤處請人制作“大理州委辦公室”印章


雲南省大理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大檢刑檢刑訴〔2020〕94號

被告人趙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9301987********,雲南省洱源縣人,白族,大專文化,無業,家住大理州洱源縣**鎮**小區**巷**號。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於2019年9月4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大理市公安局將其釋放並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後我院於2019年12月6日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甲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於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延長辦案期限十五天一次(從2020年1月4日延至1月18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我院2020年1月15日退回,偵查機關2020年2月14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趙某甲因與何某某之間存在債務糾紛,為減少何某某的債務催收,在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公園旁一地攤處請人制作“大理州委辦公室”印章,並於2017年11月30日使用“大理州委辦公室”印章製作“工作證明”交給何某某。經鑑定,被告人趙某甲所使用的“大理州委辦公室”印章系偽造。在公安機關核查趙某甲舉報他人線索過程中,被告人主動供述了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的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歸案經過、工作證明原件、協議書複印件、承諾書和擔保書複印件、欠條複印件、情況說明、轉賬記錄等;2.證人證言:證人馬某某、趙某乙、趙某丙、何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趙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雲南天禹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甲偽造國家機關印章並使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甲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四個月至六個月,並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羽婕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現在家,聯繫電話:1878728****。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


原標題:大膽!為債務催收,大理州一女子在地攤處請人制作“大理州委辦公室”印章,結果……

審核:字丹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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