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供用氣合同》——理想中的“圭臬”,現實裡的“雞肋”

【能源人都在看,點擊右上角加'關注'】

《居民供用气合同》——理想中的“圭臬”,现实里的“鸡肋”

近期,看到本公眾號在“一案了燃”中推送的一篇名為《燃氣賬戶過戶辦理應當遵守約定?能否特事特辦?》的文章,案件的結果讓人唏噓。夫妻鬧離婚,拿天然氣槓勁,最終善意的燃氣公司莫名其妙的承擔違約責任。讀完文章,筆者不禁想到了這場鬧劇的起源《居民供用氣合同》,燃氣公司簽訂這種合同除了帶來麻煩外,它到底還能夠起到什麼作用,下邊根據筆者的經驗聊聊這個話題。

理想中的《居民供用氣合同》

長久以來,燃氣公司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在我們的想法裡,與用戶簽訂合同,其間約定雙方的責、權、義。一方面,用戶通過閱讀、簽訂合同瞭解並關注燃氣使用的注意事項,從而依約定科學、合理的使用燃氣。另一方面,燃氣公司在市場監管部門的關注下制定且遵循公平、細緻的合同條款,為用戶提供良好的供氣服務。萬一發生糾紛,合同雙方根據約定內容定分止爭,解決矛盾,這一切都看似那麼的完美!

現實中的《居民供用氣合同》

1、與燃氣公司簽訂合同的未必是真正的用氣人,實踐中,燃氣公司沒有能力識別、確定實際用氣人。比如:在商品房集中報裝類型中燃氣公司按照開發商提供房主名單簽訂合同,但因開發商對其報送名單不承擔任何責任,故報送信息的質量無法保證。在商品房交付後分戶掛錶類型中,則是誰辦手續跟誰籤合同,實踐中要求用戶提供購房合同、房產證等證明文件並核實的理想做法完全不具備操作性。

2、即便是初始簽訂合同的一方是房屋所有人,但因之後的買賣、出租等情況的發生,原簽訂方已不再是實際使用人。同時若沒有特殊情況發生,新、舊使用人也沒有動力主動與燃氣公司進行合同主體變更。

3、專業、晦澀的合同內容不會引起用戶的閱讀興趣,鮮有用戶能夠仔細閱讀合同內容,因此其普及燃氣使用知識的功效幾乎為零。現實中,用戶若能夠看看製作精美的卡通宣傳彩頁已經是非常給到製作者面子了。

4、對於安全用氣、服務規範方面,相關的法規、導則等已進行了詳盡規定,一方面,燃氣公司不太會給自身附加更多的責任內容,同時對用戶增添義務責任則可能因涉嫌霸王條款而無效,因此合同很難於這方面的細化約定有所突破。唯一在拖欠氣費上有可能發揮作用的條款,也同樣可能因為格式合同的弱點而無法實現。另外,燃氣公司也幾乎不會因為居民用戶較小的氣費金額而啟動訴訟程序,從而使得合同有關違約責任的約定難以兌現。

5、即便是在訴訟中,燃氣公司依據合同內容主張權利時,用戶“合同是他們定的,不籤不給供氣”的一句話,也會使得燃氣公司底氣頓失。

燃氣公司對《居民供用氣合同》的態度

筆者所供職的燃氣公司對簽訂《居民供用氣合同》的態度也是不斷轉變,基本上搖擺於與報裝單位簽訂和“逐戶簽訂”之間,前者完全是掩耳盜鈴之舉,後者則因為用戶數量較大及前述的現實原因而數遭摒棄。這個過程中,針對問題的很多優化辦法、強化管理也被不斷的嘗試採用,但是多變且骨感的現實總能在不經意間刺破我們精心編制的理想氣泡,實際情況是“且籤且無奈”。

結語

此前筆者的文章裡曾經提到過燃氣公司與用戶形成合同關係的相關分析,即:“燃氣公司無論是否與用戶簽訂合同,只要開始供氣,雙方合同關係即成立。行業專屬法律的規定、技術規範、政府定價、服務導則、用戶檔案等等,實際上已確定了供用氣合同所有的必備條款,雙方間已具備書面形式合同的條件,同時雙方的行為也對合同關係進行了事實確認,因此形成合同關係無疑”。這種事實合同關係的即時性、動態形成性正好可以適用於居民用戶的主體變動性。由此筆者認為與其費心費力簽訂書面合同,倒不如接受這種事實合同關係,如此至少不再會發生文首說到的燃氣公司出力不討好、反被他人告的鬧心事了。(作者:宋煒)

全國能源信息平臺聯繫電話:010-65367702,郵箱:[email protected],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金臺西路2號人民日報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