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供用气合同》——理想中的“圭臬”,现实里的“鸡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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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供用气合同》——理想中的“圭臬”,现实里的“鸡肋”

近期,看到本公众号在“一案了燃”中推送的一篇名为《燃气账户过户办理应当遵守约定?能否特事特办?》的文章,案件的结果让人唏嘘。夫妻闹离婚,拿天然气杠劲,最终善意的燃气公司莫名其妙的承担违约责任。读完文章,笔者不禁想到了这场闹剧的起源《居民供用气合同》,燃气公司签订这种合同除了带来麻烦外,它到底还能够起到什么作用,下边根据笔者的经验聊聊这个话题。

理想中的《居民供用气合同》

长久以来,燃气公司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我们的想法里,与用户签订合同,其间约定双方的责、权、义。一方面,用户通过阅读、签订合同了解并关注燃气使用的注意事项,从而依约定科学、合理的使用燃气。另一方面,燃气公司在市场监管部门的关注下制定且遵循公平、细致的合同条款,为用户提供良好的供气服务。万一发生纠纷,合同双方根据约定内容定分止争,解决矛盾,这一切都看似那么的完美!

现实中的《居民供用气合同》

1、与燃气公司签订合同的未必是真正的用气人,实践中,燃气公司没有能力识别、确定实际用气人。比如:在商品房集中报装类型中燃气公司按照开发商提供房主名单签订合同,但因开发商对其报送名单不承担任何责任,故报送信息的质量无法保证。在商品房交付后分户挂表类型中,则是谁办手续跟谁签合同,实践中要求用户提供购房合同、房产证等证明文件并核实的理想做法完全不具备操作性。

2、即便是初始签订合同的一方是房屋所有人,但因之后的买卖、出租等情况的发生,原签订方已不再是实际使用人。同时若没有特殊情况发生,新、旧使用人也没有动力主动与燃气公司进行合同主体变更。

3、专业、晦涩的合同内容不会引起用户的阅读兴趣,鲜有用户能够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因此其普及燃气使用知识的功效几乎为零。现实中,用户若能够看看制作精美的卡通宣传彩页已经是非常给到制作者面子了。

4、对于安全用气、服务规范方面,相关的法规、导则等已进行了详尽规定,一方面,燃气公司不太会给自身附加更多的责任内容,同时对用户增添义务责任则可能因涉嫌霸王条款而无效,因此合同很难于这方面的细化约定有所突破。唯一在拖欠气费上有可能发挥作用的条款,也同样可能因为格式合同的弱点而无法实现。另外,燃气公司也几乎不会因为居民用户较小的气费金额而启动诉讼程序,从而使得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难以兑现。

5、即便是在诉讼中,燃气公司依据合同内容主张权利时,用户“合同是他们定的,不签不给供气”的一句话,也会使得燃气公司底气顿失。

燃气公司对《居民供用气合同》的态度

笔者所供职的燃气公司对签订《居民供用气合同》的态度也是不断转变,基本上摇摆于与报装单位签订和“逐户签订”之间,前者完全是掩耳盗铃之举,后者则因为用户数量较大及前述的现实原因而数遭摒弃。这个过程中,针对问题的很多优化办法、强化管理也被不断的尝试采用,但是多变且骨感的现实总能在不经意间刺破我们精心编制的理想气泡,实际情况是“且签且无奈”。

结语

此前笔者的文章里曾经提到过燃气公司与用户形成合同关系的相关分析,即:“燃气公司无论是否与用户签订合同,只要开始供气,双方合同关系即成立。行业专属法律的规定、技术规范、政府定价、服务导则、用户档案等等,实际上已确定了供用气合同所有的必备条款,双方间已具备书面形式合同的条件,同时双方的行为也对合同关系进行了事实确认,因此形成合同关系无疑”。这种事实合同关系的即时性、动态形成性正好可以适用于居民用户的主体变动性。由此笔者认为与其费心费力签订书面合同,倒不如接受这种事实合同关系,如此至少不再会发生文首说到的燃气公司出力不讨好、反被他人告的闹心事了。(作者:宋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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