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10歲男生在校被砍致死案校方能免責嗎?不能,如何改進?

綜合財新網《記者手記——江西上饒小學命案未了局》等媒體相關信息,江西上饒10歲小學生劉某因與女同桌何某糾紛一事,在學校教室上課時,被何某父親王某持刀砍殺致死。此案已過去數日,相關信息也經媒體陸續報道,但官方正式結論尚未公開。從部分媒體報道的信息來看,王某已被公安機關關押控制,劉某所在小學校長已被停職並接受檢查,班主任也由副校長兼任。由此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推測分析,對於劉某在校上課期間被王某持刀砍殺致死案,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將面臨刑法處罰;學校領導、老師、保安等人也負有失職失責的責任。對於王某罪責,老王非法律人士,不做評判分析;對於學校的責任,老王從一個家長、一個守法公民的角度來分析,學校、老師、保安都應承擔各自應負責的責任。

一是學校的責任。作為年僅10歲的小學三年級學生,劉某是非行為能力人,其權利義務應有監護人承擔。在非上學期間,劉某由其父母監護;在上學期間,監護權則應由學校承擔。劉某坐在教室裡上課時被王某砍殺致死,其所在學校的校長、老師、保安均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或直接責任,學校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等責任。

二是學校校長的責任。根據教育部、公安部等部門的規定,中小學校應加強安全管理,在上課期間非教師、學生等人員不得入校。然而,劉某所在學校卻讓王某如入無人之境,持10多釐米長的匕首,衝入教室砍殺劉某13刀,並致其死亡。學校校長等人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

三是班主任和任課老師的責任。班主任已知道劉某與何某之間的糾紛,且王某已在微信群中警告過,卻沒引起足夠重視,沒及時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同時,在王某砍殺劉某前,與其進行了交涉,也沒有及時制止王某的偏激行為,因此負有一定的責任。任課老師在看到王某衝入教室、飛踹劉某時,沒有積極制止和勸阻,而是去找班主任,導致錯失了最佳勸阻時機,讓王某有充足的時間砍殺劉某(王某主要針對劉某,對其他學生和任課老師則沒有敵意,任課老師可以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上千勸阻的);同時,也讓在場的其他學生目睹了慘烈的砍殺過程,作為唯一的在現場的成年人(王某除外),也應負有一定的見死不救責任。

四是學校保安。保安沒有堅持制度,放任王某持刀(或藏刀)進入學校,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慘案的發生,至少要負履職不力等責任。

“亡羊補牢”,教育等有關部門和各中小學要汲取此案的教訓,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要求及時整改,杜絕此類案件的再次發生。一是要嚴格堅持非學生、教師等相關人員上課期間不得入校等規定,做好安全檢查等工作,把好校園惡性案件的最後一道關。二是要及早恢復教師家訪制度,通過定期召開家長會、到學生家裡家訪、接受學生家長校訪、構建學生家長之間的交流平臺等方式,瞭解學生及其家長,及時發現問題,做到“發現在早、預防在先、處置在小”,擴展和織密學校安全的防線。三是要為老師的正常正當的管理行為撐腰鼓勁,解決老師在管理學生過程中的後顧之憂,給予老師利用業餘時間家訪適當的加班補貼,為擔當者擔當,讓實幹者得實惠。四是要營造尊師重教、學法守法的濃厚社會氛圍,讓老師更有地位、更有尊嚴,讓家長、學生更尊重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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