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线办案】南安检察起诉的首起涉“疫”妨害公务案当庭宣判


【“疫”线办案】南安检察起诉的首起涉“疫”妨害公务案当庭宣判

4月14日上午,南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涉“疫”妨害公务案开庭审理,南安市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南安市法院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 情 回 顾

2020年1月23日,黄某某从湖北省武汉市搭乘动车返回南安,次日才向所在村委会报告并居家隔离。2月2日,莆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追踪到,黄某某返乡当日与莆田市一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乘坐同一动车,系密切接触者,并紧急向泉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出通报。

家属阻碍隔离 更甚咬伤民警

2月6日,根据南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紧急通知,当地镇政府即组织卫生院、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黄某某家中欲将其带到指定医院检查并集中隔离,南安市公安局指派民警徐某某、潘某某等人配合。在动员带离黄某某至隔离点时,其家属拒绝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而黄某某的“准姐夫”宋某某还对民警进行拉扯并咬伤民警徐某某的右手大拇指致轻微伤,直至增援民警到场后,防控人员才得以离开现场。

办 案 过 程

主动作为,提前介入案件

案发后,南安市检察院即成立以第一检察部主任为组长的提前介入小组,通过查阅案件证据材料等,了解案情,参加公安机关的案件讨论,围绕行为定性、罪名认定、证据收集与固定等方面提出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完善证据链条。

适用认罪认罚,依法保障权利

在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的同时,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加强释法说理,最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出庭公诉,被告人获刑认罚

【“疫”线办案】南安检察起诉的首起涉“疫”妨害公务案当庭宣判

4月14日上午,南安市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根据指控进行全面客观充分的举证,针对被告人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的犯罪事实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展开严谨论证,并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庭审中,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宣判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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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广大群众应当严格遵守相关防控规定,自觉配合防控工作,切勿以身试法。

如果你还有其他阻碍疫情防控的行为,还可能涉嫌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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