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不能用吗?谈谈我们为什么会陷入996的泥潭

最近,“996”工作制的讨论,仿佛猛然间占据了各大社交媒体的头版。一时间,大家感同身受,由于感觉与自己密切相关,所以有事没事的都来凑个热闹。“996”工作制,即每天早9点到岗,一直工作到晚上9点,每周工作6天。这种说法最早于2014年被提及,一名有孕在的身阿里员工疑似加班时子宫大出血身亡,网友发帖称之为“该死的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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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这种广泛的侵犯员工利益的行为,不仅没有收敛,反而借着这个朗朗上口的名称,成为了某种合理性的借口。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公司,开始要求员工实施“996”。这似乎已经成为行业的共识,以此逐渐变得名正言顺,员工与企业共成长,加班费似乎都没有必要。最近,终于程序员每天工作的GitHub上,一场自下而上的运动翻滚起来了,他们的冲锋宣言便是:起来,程序员们,不再做沉默寡言的秃头怪,在漫无边际的加班中透支生命!

《劳动法》不能用吗?谈谈我们为什么会陷入996的泥潭

这场全民谈论方兴未艾,我们却存在疑惑,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有大量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条文,对于工作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分为三类:

1. 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一周内工作5天。

2. 缩短工时制,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这主要是适用于高度危险、异常繁重、夜班和脯乳期的妇女。

3. 延长工时制,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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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如此明确,为何仍有企业明目张胆实施“违法”行为呢?难道“996”符合第3条延长工时制吗?我们这就要看看,上述第3条的允许延长工时的法律、法规到底是什么了。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我国《劳动法》对于一般加班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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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的劳动相关的法律,加班并非不被允许,像“996”工作制下,每天超过一个小时的加班(他们通常是每天十小时,也就超过两个小时)也并非不被允许,只是要符合特殊原因而已。关于特殊原因,法律没有进一步细化规定,这需要用到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的方法。但共识应该是,它要紧急,要是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像这种“996”几乎让劳动者加班成为常态,就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除此之外,根据上述列举的法律条文,我们还注意到“996”的其他可能违法的情形,比如: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996”按每天超两小时算,加上多出来的周六加班,每月在就超过了法律限额;用人单位要求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但是实际上,加班费简直免谈;用人单位需要加班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但这在实践中很难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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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种种表明,“996”工作制明显违反劳动法,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996”在互联网业界弥散开来,多年来,程序员们忍气吞声,却不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其中《劳动法》等法律实施不利,制度被虚置,似乎是最重要的原因。

首先,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明显处于强势的地位,劳动者的反抗意味着他可能失去工作,所以为了生存,大多数人会选择忍受;其次,劳动者本来可以集体对抗强势的用人单位,但工会本身的虚置化尤为严重,可有可无,无法传递劳动者的利益诉求;最后,行政部门监管无力,几乎无法视察企业内部侵权行为的出现,而且劳动关系对外部而言,显然是双方你情我愿的行为。

诸上种种原因导致了《劳动法》形同具文,但是“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消亡”,事态发展到如今,“996”引发的全民讨论,将推动我们在工作、福利、立法、制度上的反思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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