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便捷、更高效地獲取交通違法行為信息?

如何更便捷、更高效地獲取交通違法行為信息?

Q:如何更便捷、更高效地獲知交通違法行為信息,《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修訂後是否有相關規定?

A:按照原規定,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交通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十日內審核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並在錄入系統後三日內向社會提供查詢。同時,可以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實踐中,交通違法行為告知不準確、不及時、不到位問題,一直是群眾反映較多的問題之一。為提升交通違法行為的告知率、處理的及時性,公安交管部門審核錄入時限由原來的十日減少到五日,並拓展了告知渠道,明確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程序、郵寄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時,還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當場告知當事人

的規定。

為保障法律文書能夠得到依法、及時、規範、有效送達,《程序規定》在原有直接送達的基礎上,增加了法律文書的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送達方式。

交通違法行為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處理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辦理機動車或者駕駛證業務時,書面確認聯繫方式和法律文書送達方式,或者在公安交管部門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或者變更聯繫方式或者法律文書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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