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优雅地对“霸王条款”say no?

近日,央视曝光某教育培训机构存在“霸王条款”,万元课程,报名的时候机构承诺无条件退款,消费者真行使退款权利的时候,机构就马上变了一副嘴脸。看到这样的新闻,小编愤慨不已,怎么能这样,回想过去种种,小编也被这样的霸王条款坑过不少次。

如何优雅地对“霸王条款”say no?

在与中介签订租房合同的时候,中介让你在一款APP上注册并绑定银行卡,并通过固定每月打款到银行卡的方式缴付房租,以为是正常的缴费方式,却不曾中途退租时却发现自己当初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与银行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贷款协议,中途退租不仅不退你押金还得让你多缴付月租20%的手续费,才能解除与银行的贷款协议,不然有可能影响个人征信。

下定决心报一个为期一年的健身课程,因为城市和工作的变更,临时需要退卡却被机构告知:您不满足无偿退卡的条件,只能转卡,并且健身机构还需要从中收取课程25%的转卡费。

预定一个旅游计划并与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途中临时更改旅游景点并随意增加购物引导,设置“最低消费”对消费者进行强买强卖,如果消费者提出质疑,旅游公司便以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限制。

市场化的服务越来越丰富,伴随消费服务的升级,隐藏在各种服务合同背后的霸王条款层出不穷,以上的情形仅是小编在生活中遇到的几种,小编相信,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大家也会有各种各样被霸王条款“套路”的经历。

面对霸王条款,更多的是无可奈何、忍气吞声,面对服务方的霸王条款,公司方给消费者一句:如果你去投诉,连基本的退赔也没有;有本事你就去工商局投诉。消费者面对权益被侵害而选择默不作声,除了有维权成本的高昂和市场体系的不健全的原因,还有维权无途径的考虑。面对霸王条款,一般消费者更多的是到消费者协会、工商局投诉,可市场投诉机制的反馈通道并没有预想的那么顺畅,往往是投诉归投诉,事情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遇到霸王条款,一味忍让并不能解决问题,反倒会助长经营者的强势地位。有问题,找法律。面对霸王条款,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也有过往案例可供消费者进行维权参考。

霸王条款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相对人虽没有参与合同的制订,但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对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40、41条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如何优雅地对“霸王条款”say no?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26条规定了经营者需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格式条款规定,如果格式条款中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或者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该条款内容无效,消费者据此可提出格式条款无效的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何优雅地对“霸王条款”say no?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10、11、12条细化规定了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不得免除自己责任、消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具体情形,如果经营者违反了上述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如何优雅地对“霸王条款”say no?

通过北大法宝独有的“法宝联想”功能,小编也找到了法院在对经营者违法使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案例:法院根据格式条款显示公平的裁判依据判决培训机构返还缴付费用。

如何优雅地对“霸王条款”say no?

对于近日某培训机构的霸王条款规定,消费者可举证到法院起诉培训机构不当使用格式条款,未尽到提示义务主张格式条款无效进行维权,主张经营者返还课程费用,并给予合理赔偿。

我相信消费者遇到的霸王条款并不是媒体报道出来这一种,也不会仅有教育培训行业存在霸王条款的问题,市场化服务中,尤其是充斥于日常生活中的互联网消费,潜在的用户协议、格式条款比比皆是,消费者稍不留心就会被经营者“套路”,为了避免日后苦于维权的问题,消费者切不可图一时方便而放弃自己本应该履行的注意义务,更不应面对自己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忍气吞声,我们应该学会运用法律的方式合理、恰当维权,优雅地对“霸王条款”say no,共同维护健康、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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