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獲悉,4月1日,經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
《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八章,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
不得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條例》指出,公共停車場(庫)、公交場(站)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並與城市建設和改造同步進行。機動車停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在道路範圍內施劃臨時停車泊位,並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設置警示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停車障礙。客運出租車應當遵守臨時停車規定,即停即走。設有客運出租車停靠站點的,應當在停靠站點停車候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合理設置通勤車輛停靠站位。
開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減速、
未避讓行人罰款二百元
《條例》指出,十二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駕駛自行車,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駕駛電動自行車,但均不得搭載人員。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准搭載一名十二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條例》規定,行人、乘車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警告後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不按規定通行的行為,處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機動車駕駛人有不繫安全帶的行為,處五十元罰款;駕駛機動車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保險標誌、檢驗合格標誌的行為,處一百元罰款;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未避讓行人的行為,處二百元罰款;駕駛拖拉機進入高速公路的,處一百元罰款;在高速公路上,不繫安全帶的行為,處二百元罰款。
《條例》指出,禁止機動車安裝和使用妨礙行人或者其他車輛安全通行的照明、音響以及影響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裝置和材料。機動車不得使用鏡面反光遮陽膜,不得粘貼、噴塗妨礙安全駕駛的文字、圖案,不得在車內懸掛、放置妨礙安全駕駛的物品。
交管部門應及時
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告知當事人
《條例》指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記錄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等信息,並通過移動通信、互聯網等途徑提供查詢服務,方便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查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及時接受處理。交通安全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證據。
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
交通警察應立即趕赴現場
《條例》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
來源丨掌上蘭州·蘭州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