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賣掉婚前房子再買的房子分兩種情況,保定曲陽律師楊少寧專業解答:
一、婚後再買的房產還是登記在男方名下的,該房屋屬於出資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對於這樣的房屋不應予以分割;
二、婚後再買的房產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時對於出資方應當適當予以多分。在第一種情形下,房產屬於出資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理由如下:
1、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相比於舊婚姻法,新婚姻法突出強調對個人財產的保護,這是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後個人財富極大增長的實際而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司法解釋曾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隨著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到21世紀初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因此,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也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財產在婚後的形式轉化,不影響該財產的性質。婚後夫妻一方用個人財產購得的房屋,僅僅是夫妻一方個人婚前財產由貨幣形式轉化為房屋。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後購置的房屋,仍然屬於購置方的婚前財產,如果對方沒有出資,則不能主張享有房屋的份額。在第二種情形下,房產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因為對於不動產權利歸屬的基本原則是公示公信原則,即不動產的權利以登記為準。如果上述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該房屋應當按照登記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