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贈送「小三」財產,妻子能否要求返還

2012年, 劉先生與趙女士經人介紹結婚。2015年,在一次商業活動認識了張女士後,劉先生瞞著妻子先後以轉賬及現金方式,贈給張女士大量錢款。妻子趙女士發覺後,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無權將夫妻共有財產擅自贈與他人,且丈夫與張女士存在婚外情人關係,相關贈與行為有違公序良俗為由,於2017年12月將劉先生和張女士告到法院,要求撤銷兩人之間的贈與行為,張女士返還所贈錢款64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在庭審中,張女士否認與劉先生存在婚外情人關係,表示確實收到劉先生轉賬支付的款項,但這是兩人合作做生意劉先生投資入股的錢,現在生意虧損,錢都打了水漂,其沒錢也不可能把錢返還給劉先生。趙女士提供了劉先生在交給張女士20萬元現金時兩人的談話錄音:“你看看這是20萬,我夠意思吧”(劉先生的聲音);“我感動死了,真的!”(張女士聲音)。此外,趙女士還提交了劉先生曾以向妻子“交差”為由,要求張女士出具借據卻被其拒絕的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64萬元雖經劉先生之手贈與張女士,但除非有相反的證據,應當認為這筆款項是趙女士與劉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在趙女士不知情而且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劉先生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屬於無權處分,現在趙女士要求撤銷贈與,是明確表示對該贈與行為不予認可。劉先生在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建立不正當男女關係並贈與錢款,張女士據此取得財產,明顯有違社會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不應受到法律的肯定評價。對此,法院作出判決,劉先生與張女士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張女士應返還劉先生錢款64萬元及相應利息。

說 法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也就是說,在夫妻雙方未約定選擇其他財產製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對此,本案中劉先生贈與張女士的64萬元,是劉先生與趙女士共同所有的財產,不能按一半是劉先生的、一半是趙女士的方式進行分割。《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此,本案中劉先生在趙女士不知情也沒有追認的情況下,無權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


同時,《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合同無效。依照上述規定,本案中劉先生贈與張女士財物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其贈與行為無效。


此外,《物權法》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所以本案中,趙女士有權要求張女士返還所贈錢款64萬元,法院也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支持了趙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夫妻之間有互相忠誠的義務,丈夫應當忠誠於妻子,妻子也應當愛護丈夫。作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不但要受到社會道德和輿論的譴責,最後還很有可能人財兩空,實在是得不償失。我們每個人都應當潔身自好,愛惜自己,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和金錢觀,這樣人生才能更加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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