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某明等24名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終端等傳輸賭博數據,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最終,法院根據該案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王某明獲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於某等21人被判處6個月至4年1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1萬至80萬元不等的罰金,其中2人被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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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試2020-10-26 12:53:32 佚名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某明等24名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終端等傳輸賭博數據,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最終,法院根據該案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王某明獲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於某等21人被判處6個月至4年1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1萬至80萬元不等的罰金,其中2人被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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