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與養女事件中的關鍵密碼,你讀懂了嗎?

來源:看看新聞Knews

這兩天,高管鮑毓明被指性侵養女小蘭(化名),在網絡熱議並持續發酵。

當然,從法律的意義上來說,現在公安機關還在偵查過程中,並沒有對鮑毓明採取任何強制手段,他暫時連犯罪嫌疑人都稱不上,只能說是一個嫌疑人。

但是,出生於1972年,當他在43歲時,和一個剛剛年滿14週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不論對方是否自願,鮑毓明難道就不應當受到道德上的譴責甚至是法律上的追責嗎?

高管與養女事件中的關鍵密碼,你讀懂了嗎?

看看新聞Knews記者覺得,道德譴責那是一定的,但是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答案未必像很多人認為的那樣罪責難逃、板上釘釘,畢竟,類似的案件,取證都相當困難。

從網上公佈的信息來看,鮑毓明有著非常光鮮亮麗的工作經歷,最讓人不寒而慄的,是他對於法律的精通。

鮑毓明有一個博客,2011年12月1日,他在這裡發表了一篇文章《從“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護的差距》,再看看如今面對指控,鮑毓明在接受《上游新聞》採訪時說“不會觸犯法律底線”,那麼,這是不是意味著,他在整個事情發生的過程中,早就計劃好了一切,甚至留下了對他有利的證據呢?

鮑毓明在接受《新京報》採訪時表示,自己有證據證明小蘭所說的是杜撰捏造的。他還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指責小蘭忘恩負義。但在多家媒體向其求證,是否和小蘭發生過性關係時,他都表示涉及隱私不方便透露。

當然,關於這一點,小蘭已經向警方提供了證據,雙方是否發生過性關係,相信很快就會有結論了。

但是,從證明雙方發生過性關係到證明對方實施了性侵,這中間,還需要更多更有力的證據。

先來看看事情發展的時間線:

根據澎湃新聞的報道

2015年4月 鮑毓明經人介紹,認識了小蘭的母親。

2015年9月 鮑毓明以“養父”的身份帶走小蘭

2015年12月31日 鮑毓明對小蘭實施性侵

如果事情是鮑毓明計劃好的,那為什麼從9月到12月,整整三個月,他沒有動手呢?

因為在此之前,小蘭未滿14週歲。

等小蘭年滿14週歲才動手,是否早就準備好脫罪呢?

《刑法》第236條規定,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女方是否自願,都以強姦罪追究。

相信精通法律,還研究過“嫖宿幼女”的鮑毓明,對這一點,是非常清楚的。

而對於14歲以上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性同意的能力是否受限,《刑法》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明確規定: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在這裡,有特殊職責的人員主要是指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是否“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並不象針對成年女性強姦案件那樣強調使用了“暴力、脅迫等手段”,而更多考察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這種優勢地位以及被害人是否存在孤立無援的現實困境,這與針對成年女性強姦犯罪的調查取證方向是有重大區別的。

一旦承認養父女關係,強姦罪,就跑不掉了

所以,鮑毓明在接受採訪時,明確表示,“事情並不是像她說的那樣,事情說起來話長,但我和她從來沒有以‘養父女’的關係相處。”

但是,即便他不承認“養父女”關係,從2015年9月起,小蘭的母親就將小蘭交給了他,和他一起生活,雖然他不是養父,也不是監護人,但是小蘭的一應生活起居,都由他負責,說他屬於看護人,應該也不為過。

根據這一條,也許就可以說,鮑毓明已經涉嫌強姦罪。

為什麼說也許呢,因為這些情況,僅僅是媒體的公開報道,是否真實,還要看警方的調查結論。其實,這起案件中,刑事案件訴訟證據的取證之難,也為追究鮑毓明的責任增加了難度。如果證據確鑿,對有關部門來說,鮑某涉嫌強姦罪是可以認定的。

期待警方能夠給出一個令人信服的結論。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司法局、市婦女聯合會共同發佈了2019年度《上海市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工作白皮書》。

這份文件顯示,性侵犯罪中近六成涉未成年人。2019年,僅上海檢察機關共受理審查逮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20件246人,審查起訴191件211人。

顯然,保護未成年人不受性侵,仍然是目前需要投入更多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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