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涉嫌性侵“養女”案,已超過14週歲,是否構成強姦罪?姚煒耀律師有“說法”

案情簡述


近日,企業高管涉嫌性侵“養女”事件在互聯網傳播發酵,一度刺痛網友的內心。

據媒體報道稱,從2015年年底開始,山東煙臺一家上市公司副總裁鮑某涉嫌性侵未成年少女3年。從14歲開始,近3年時間內,被害人處於半失學狀態,其間多次自殺未遂。

從去年4月開始,案件經歷立案、撤案、二次立案,目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聯合督導組赴山東,對該案辦理工作進行督導。山東煙臺警方在偵辦中,鮑某被取保候審。


本案中,

“養女”已超過14週歲,

是否構成強姦罪?

合肥律師有“說法”。


律師檔案

熱點聚焦|高管涉嫌性侵“養女”案,已超過14週歲,是否構成強姦罪?姚煒耀律師有“說法”

姚煒耀

姚煒耀,安徽徽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全國律協未成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安徽省委講師團專家庫“青年宣講名師”。

先後獲得全國保護未成年人特殊貢獻律師,安徽省優秀青年律師,安徽省崗位學雷鋒標兵、安徽青年五四獎章等榮譽稱號。


律師說法


近日,企業高管涉嫌性侵“養女”事件在互聯網傳播發酵,這不僅嚴重刺痛了社會道德底線神經,更是嚴重觸犯我國《刑法》規定強姦罪的犯罪行為。


如報道屬實,涉及到能否適用我國《刑法》中關於強姦罪的被害人年齡認定和刑罰適用問題。一般情況下,行為人針對不滿14週歲的幼女實施性侵行為,不論幼女是否同意,均認構成強姦罪,並從重處罰。

但在本案中,因該“養女”年齡已超過14週歲,犯罪嫌疑人很可能辯解,因“養女”已超過14週歲了,且經過“養女”本人同意發生性行為,因此不認為是強姦罪,甚至可能會有觀點認為超過14週歲的未成年女童只要符合“同意”前提一律不構成強姦罪。


姚煒耀律師認為,年齡超過14週歲的女童即使同意發生性行為,對方依然可能構成強姦罪。具體可歸納為: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身份職責人員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即便取得了未成年人的同意,依然可構成強姦罪。


2013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其中第三條關於準確適用法律的第21項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通過上述司法解釋可以判斷,本案中企業高管涉嫌犯強姦罪無疑。因為該高管利用自身“養父”特殊優勢身份,讓“養女”不能、不敢甚至不會反抗,這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應以強姦罪定罪處罰。需要說明的是,特殊責任人員還應當包括:父母、教師、醫生等具有對未成年人保護負有特殊職責身份人員。


另外根據有關統計顯示,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中,70%以上為熟人作案,多發於家庭成員、親戚、朋友、鄰居、老師等群體,未成年人由於心智不夠成熟,往往無法及時、正確的採取控告等措施,導致案件陷入取證難、認定難等諸多司法困境。


姚煒耀律師呼籲社會各界應秉持兒童利益最大化視角,對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最大限度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