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檢察官也要學好民法典

➤ 將民法典學懂弄通了,才能更好地辦理經濟犯罪案件


➤ 依法追訴犯罪的同時要堅決防止違法插手民事、經濟糾紛的亂作為


➤ 民事責任重補償,刑事責任重懲罰。對於既違反民法又違反刑法的行為,完全可以同時追究


➤ 同時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特殊情況下要考慮優先順序或擇一適用


最高檢第四檢察廳檢察官羅曦接受採訪


從事刑事檢察工作的檢察官需要認真研讀民法典嗎?民法典表決通過後,記者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朋友圈轉發民法典相關文章的有不少是刑事檢察官,他們彷彿在用實際行動告訴所有人,刑事檢察官也要學習民法典。


“學好用好民法典是‘四大檢察’‘十大業務’共同的責任”“刑事檢察同民事權利的保護密切相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在不同場合多次提及學深悟透民法典的重要性。落實到經濟犯罪檢察工作中,如何正確認識民法典與經濟犯罪的關係,成了經濟犯罪檢察工作的一件大事。


為什麼經濟犯罪檢察部門的檢察官

要學習民法典


很多人心存疑問,民法典是保障人民群眾民事權益的,為什麼經濟犯罪檢察部門的檢察官也要學習呢?


“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這其中涉及大量基礎民事法律關係,而相關基礎民事法律關係的認定要以民法典為基礎。只有將民法典學懂弄通了,才能更好地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告訴記者,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刑法是市場經濟的最後法律保護,刑法將嚴重民事違法行為上升為刑事犯罪予以懲罰。判斷究竟是民事違法行為還是刑事犯罪行為,必然要求檢察官在學好刑法的同時,也要學好民法典。


“民法典的制定出臺不僅是民法界的盛事,也是刑法界高度關注、充分重視的大事。”鄭新儉告訴記者,第四檢察廳已經多次參加並組織民法典的學習活動,要求檢察官一定要學懂弄通民法典。


不僅是最高檢,各地檢察機關經濟犯罪檢察部門都紛紛掀起學習民法典的熱潮。


“民法典為刑事法律適用提供了理解基礎法律關係的重要依據和參考。例如民法典第761條肯定了保理合同的典型合同性質,為刑事司法實踐中區分保理合同與保理交易的法律關係構成、認定構成保理合同關係的核心要件、區分保理合同與借款合同等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上海市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胡春健表示,在學習研究民法典的過程中,可以找到保護民法權利和打擊預防經濟犯罪工作的連接點,為相關領域檢察工作提供方向指引。


“民法典出臺後,我們已經開展過多次學習活動,不僅組織集體學習,還鼓勵大家自我學習。我們經濟犯罪檢察部門已經把學習民法典作為了今年的重點學習任務。”四川省樂山市檢察院第三檢察部主任周林告訴記者,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時,檢察官一定要注意區分民事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行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訴,不構成犯罪的要通過民事訴訟解決,這就要求檢察官一定要學好民法典,準確梳理經濟犯罪中的基礎民事法律關係。


在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最高檢檢察理論研究所法治前海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馮曉青教授看來,經濟犯罪檢察部門的檢察官積極主動學習民法典是非常必要的。


“民法典總則第123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檢察機關在辦理知識產權案件時,就要對這一民事權利有一個正確認識,充分保障知識產權這一民事權利。”馮曉青舉例說,比如檢察官在辦理一件假冒註冊商標案件時,首先要判斷案件中的假冒註冊商標行為是否構成民事侵權,這就要求承辦檢察官熟悉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這一行為連民事侵權都夠不上,又何談犯罪呢?


“再比如,民法典將商業秘密納入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檢察官在辦理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時,首先應認定被控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商業秘密行為。在有的案件中,如果涉案標的明顯不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如非公知性),商業秘密犯罪行為就不可能成立。”馮曉青告訴記者,經濟犯罪檢察部門的檢察官有必要學好民法典,不僅要學習法條,還要學習立法精神。


堅決防止

違法插手民事、經濟糾紛的亂作為


為何要強調注意區分民事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行為?民事、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界限又在哪兒呢?


接受記者採訪的檢察官普遍表示,在具體辦案中,如果司法機關沒有正確區分民事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行為,很可能會發生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的違法行為,而這些違法行為一定會給當事人造成傷害。


“如果發現此類違法行為,要堅決進行檢察監督。”周林表示,要充分發揮刑法對民法典的保障、兜底作用,在依法追訴犯罪的同時,堅決防止違法插手民事、經濟糾紛的亂作為。


“保持刑法的謙抑性、補充性或者稱最後手段性,是我們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需要特別關注的問題,避免濫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胡春健告訴記者,刑事檢察部門需要進一步強化謙抑的刑事司法理念,在嚴厲打擊侵犯民事權利違法犯罪的同時,要考慮保護有關民事權利需要,依法審慎採取強制措施,做到寬嚴相濟、少捕慎訴。


“知識產權司法實踐中,有些情況下,比較難區分某一行為究竟屬於民事侵權行為還是同時構成犯罪。”馮曉青告訴記者,他參與的很多知識產權案,都涉及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公佈的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件,其中某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的假冒註冊商標犯罪,重審時我以專家證人身份出庭,主張案件中十多名被告人不可能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犯罪行為。該觀點雖然在重審中沒有獲得支持,但在二審中獲得了支持,相關被告人被認定為不構成犯罪。然而,此時被告人已被非法關押兩年之久,涉案五個創新型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也受到重創。”馮曉青表示,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中,一定要正確區分民事、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避免不構成犯罪的知識產權民事侵權案件刑事化,在嚴厲制裁犯罪的同時,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如何區分民事、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鄭新儉認為,還是要把握“罪刑法定”原則,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的行為,依法定罪處罰;不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的行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以經濟犯罪中的保險詐騙罪為例,刑法規定了保險詐騙罪的五種情形,在辦案中,如果案件中的保險詐騙行為屬於五種情形之一,詐騙數額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那麼就構成犯罪;如果案件中存在五種情形之外的保險欺詐行為,就不符合保險詐騙罪犯罪構成,屬於民事欺詐,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鄭新儉表示。


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可以同時追究嗎


司法辦案中,決不能將單純的民事違法上升為刑事犯罪,但也決不能縱容犯罪,對犯罪行為要依法追訴。


經濟犯罪中有大量行為既是民事違法行為,又是犯罪行為,既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又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那麼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可以同時追究嗎?


“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性質不同、立法目的不同,具有很強的互補性,多數情況下可以同時追究。”最高檢第四檢察廳檢察官羅曦告訴記者。


民事責任重補償,刑事責任重懲罰。通過補償恢復守約方、受害人的利益,通過懲罰預防利益再次受損,因此,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並不衝突。對於既違反民法又違反刑法的行為,完全可以同時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這一理念落實到經濟犯罪案件辦理中,要求我們既不能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也不要用刑事責任替代民事責任。對於同時違反民法和刑法的犯罪案件,在行使檢察權追訴罪犯、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要尊重、保護、幫助被害人依法行使民事權利,追究被告人民事責任,彌補被害人的損失。”羅曦告訴記者。


羅曦也表示,在同時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原則下,也存在特殊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優先追究或擇一追究。


胡春健的觀點和羅曦一致,他同樣認為,辦案中,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是可以並行追究的,但存在特殊情況。


“比如,在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中,刑事和解使得民事賠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這是修復被違法犯罪行為破壞了的社會關係的特殊需要,為保障被害人民事權利而作出的較優選擇。”胡春健表示。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併審理的情況下,因為刑罰附加刑的罰金、沒收財產和民事責任的賠償經濟損失都涉及被告人的財產處置,本著優先補償被害人損失的原則,應當優先承擔民事責任,後承擔刑事責任。”羅曦告訴記者,像這種情況,在具體的承擔責任的順序上,就存在優先追究。


“不僅這一種特殊情況,也有其他特殊情況存在優先順序或擇一適用問題,這都需要檢察官認真思考並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斷。”羅曦表示。


視頻:程 丁

監製: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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