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代理山东日照行政强拆案胜诉

原告丁先生在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拥有一家企业,所建房屋取得了相应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来该地出现征收,由于补偿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后在2019年3月21日该地拆迁部门作出一份告知书,要求丁先生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的用房合法,但是异议期尚未到期,在同年6月12日,房屋被当地行政执法部门给强制拆除。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丁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所胡洁涵、杨天鹏两位律师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执法部门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法庭上,被告辩称:1.原告属于村办集体企业,在该地上的建筑物未经批准建设,为违章建筑;2.该拆除行为是经过村委会扩大会议决定通过,属于村民自治行为;3.在拆除前,于2019年3月21日,已书面告知原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并限期三日提供相应的建设手续;4.未办理不动产登记。

针对被告的陈述,我方律师指出,企业的性质和本次强制拆除行为没有直接的关系,跟本案无关联;其次,结合法律规定,村委会没有决定强拆的权力;再次,通过原告举证,所建造房屋有相应的建设手续,属于合法建筑;最后,被告3月21日的行为属于一个通知行为,不是拆除决定,故在6月12日前没有作出一个有效的拆除决定,原告的合法权利未得到保障。综上,法院应判决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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