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19年后欲与养女解除关系 法院判决收养关系无效

漳州新闻网讯(记者 庄文剑 通讯员 魏明东 韩佳福)19年前收养一女,为了解除收养关系,19年后竟对簿公堂。4月14日,南靖县人民法院龙山法庭作出判决,认定高某夫妇与高某红收养关系无效。

  2001年,高某夫妇将6岁的高某红收为养女,在当地派出所落户。由于关系不合,2005年,高某夫妇将高某红送回其亲生父母住处,除了平日需要户口本办理相关事项外,再没有往来。随着时间的流逝,高某红长大成人,需要户口本办理相关事宜的次数逐渐增多。今年3月3日,高某夫妇为了将“养女”高某红从自家户口本移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诉讼过程中,经办法官发现高某夫妇在收养高某红之前,于1992年生育一子,且自收养高某红至今未向民政部门登记。经法院释明,高某夫妇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与高某红收养关系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夫妇在收养高某红之前,已生育一子,不具备收养人的条件,且至今未向民政部门登记,也不满足收养的形式要件,其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据此,法院判决高某夫妇与高某红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点评: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成立收养关系必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4个实质要求: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本案高某夫妇在收养高某红之前已生育一子,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虽然高某夫妇与高某红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信息体现收养关系,但收养行为发生在2001年,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的形式要求,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才能构成合法收养,否则收养关系无效。

来源:闽南日报-漳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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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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