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什麼會幫犯罪嫌疑人辯護,即使證據確鑿了?

什麼叫壞人呢?沒有經法院做出有罪判決的人,都不叫壞人,只叫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按照我國的法律制度,是單槍匹馬在對抗整個國家機器。即便我乾的就是刑事偵查工作,但我也不敢打包票不會抓錯人,畢竟偵查工作是回溯性的,從黑箱到灰箱的認知過程(不可能做到完全的白箱)。


因為工作目標和定位的原因,我們或多或少的會陷入視覺隧道的窠臼中,此時除了我們內部的自我糾偏之外(包括公安法制審核和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和起訴中的審核),引入外部的辨護人的制衡,我覺得是很有必要的,內外合力之下才能儘可能的保證不偏離應有的航向。


雖然我的工作和辯護人經常呈對立之勢態,但是我也覺得辯護制度作為一個基本人權,應該存在並加強。


辯護,通常有無罪辯護、罪輕辯護(將一個刑期較重的罪名辯護為另一個刑期較之輕的罪名)、量刑辯護(提出自首、立功、諒解、退贓退賠等情節,在最終的宣告刑上能夠減輕一些)等等。

律師為什麼會幫犯罪嫌疑人辯護,即使證據確鑿了?

作為偵查機關來說,以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為例子,我只管調查取證、抓人、審訊、投送羈押場所、報捕、起訴,至於嫌疑人、受害人雙方有沒有意願刑事和解、諒解等等的,我不會去多管,頂多是讓嫌疑人一方先把醫療費支付,但也不能強制,法律沒有授權我這樣做。如果雙方都有和解意願,我可以搭橋讓他們談,但是不會積極的去遊說和促成。如果嫌疑人一方不先行支付醫療費等等合理開支,那麼受害人一方只能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來解決這個問題。


OK,就算是嫌疑人有這個心要來先行賠償受害人醫療費等損失,但是他可能已經處於一個被羈押的狀態了,他的家屬是不可能見到他的,固然雙方可以通信,但是比較麻煩,週期也長,那麼這個時候如果有辯護人介入,會見並幫助嫌疑人來給受害人那邊做出賠償,支付相關的費用,對於一些受害人而言,最起碼能緩解其醫療費的燃眉之急。訴訟週期有時候是比較漫長的,等你到庭審了再提出刑附民,有些受害人可能在此之前真的無以為繼。


再者,就算是證據確鑿,那也是案件實體上的證據是確鑿的,偵查部門也好、公訴機關也好,保持中立的立場之下,並不會積極的去促成雙方當事人的和解、退贓退賠、諒解等等,而這些量刑上的程序性證據,在嫌疑人被羈押的情況下,誰去做?律師或者其家屬。


我認為既然實體和程序法都規定了各種從寬處罰的條款,而嫌疑人也有心去做,那讓律師提供專業服務,不是很正常的事嗎。某些傷害案件中的受害人甚至在某種時候,真的很期待著嫌疑人的律師及早的過來跟他談,要不然醫療費都要付不出來了,可是身體還沒痊癒。


至於說律師的辯護會不會就對實體正義產生負面影響,我覺得只要我們偵查部門、只要公訴部門和審判部門在程序上最大程度的實現了正義,那麼實體正義並不會因為律師的介入而打折扣。


換句話來說,我們偵查工作沒做好,證據鏈存在斷環,整個案件證據不足而存疑的,無論嫌疑人有沒有律師,該不起訴的依然不起訴;但如果證據確鑿,嫌疑人請了國內刑辯圈頂層大神的田大律師出馬,依律當斬的一樣當斬。

律師為什麼會幫犯罪嫌疑人辯護,即使證據確鑿了?

從另一個意義上來說,為什麼解放軍演習要拉到朱日和硬鋼?

不引入強力的對手,怎麼提升戰力?


於刑警而言,律師就是我的藍軍。我想辦法要鎖上一堵門,他們則是想辦法要打開這堵門。這些年我也看了很多刑辯的書,結合他們可能的辯護思路,倒逼我不斷的在工作中調整我的偵查火力佈局,織密我的防線,儘可能的拓展我的偵查思維,掃清我的偵查盲區,不讓辯護人有機會落子。。。。。


如果沒有這些年來辯護人的越來越多的廣泛、深度參與刑事訴訟,特別是偵查階段,我們的偵查技戰術也許依然裹足不前,因為沒有實質的壓力,你就可以繼續做著天朝上國的大夢。


插個題外話,我越發的覺得,中國的刑法大陸法系特色明顯,但是刑訴法(包括各項配套的司法解釋)這些年陸續修訂加入的非法證據排除、排除合理懷疑、認罪認罰制度、值班律師制度等等內容,越來越有英美法系的內味了,而英美法系的偵查和訴訟模式,是對抗式的,律師的作用還要大得多得多。


當然了,我上面所說的辯護人都是硬橋硬馬的通過調查取證、深入研究既有證據發現疑點等等來做辯護的,大家正面硬剛的,我歡迎,我也尊重和認可。


如果要通過利誘當事人改證言,幫助毀滅證據,串供等等的搞盤外招的,那就變了味了。至少,我不會尊敬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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