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通知不再需要離職證明,為啥當地還要提供才能辦理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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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對於領取失業金我國的《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有明確規定,對於領取失業金的人員需要符合下列條件的: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從上面的條件中我們可以看出,必須要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才可以領取失業金,對於員工主動辭職屬於員工主動中斷就業,並非非本人意願,所以是不滿足領取失業金的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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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失業保險是需要開具離職證明的,離職證明需要表明勞動者是非個人意願離職,可以是和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勞動到期終止勞動關係等都是滿足條件的。

所以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5、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如果是職工動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不會拿到失業金的,如果單位主動和職工解除合同,職工可以拿到失業金,失業金多少與職工交保險年限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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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制度裡需要完善的地方多了去了。

首先人社部並沒有通知說辦理失業保險不需要離職證明。

對於什麼樣的人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國務院於1999年1月22日發佈並實施《失業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很清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其中第二條“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個人理解大概有這麼幾種情況:公司直接倒閉了;被公司辭退了;公司經營方式發生重大變化,崗位沒了;個人身體發生重大變化,不再具備原來崗位的任職要求了;等等。總之,自己主動辭職肯定是不包括在內的,也是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而現實中,絕大多數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其實都是被公司辭退的這一類,但是如何證明呢?雖然社保局的工作人員會在個人提交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後與你的原單位的進行核實(通常是電話方式),但總需要相關證明的吧,因此,離職的話,最好還是開一個離職證明比較好,哪怕是被辭退的手續或者通知也應該保留好。

其次,我們的失業保險金領取規定合不合理,能否修改完善?

上面引用的條例中:(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也就是說其實我們的失業保險繳費是有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的,但是如果我們失業是個人主動辭職造成,而且又不願意接受社區安排的工作,那麼這輩子你可能都沒有機會領取失業保險了。而國外比如美國的情況就有點不一樣,美國的失業保險金繳納是企業負責繳納的,個人不需要承擔,所以失業之後,企業原則上是不願意員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因此如果是自己主動辭職走的,企業是不會同意領取的,因為那是企業繳納的錢,將來還有用的。

但是,我們國家的情況不一樣,個人也是要交費的,所以在這方面應該也允許主動失業的領取保險金,畢竟算下來也交了不少錢。另外,生育保險費的繳納和報銷也是被大家批評比較多的,有不少不合理的地方,其實都應該不斷完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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