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通知不再需要离职证明,为啥当地还要提供才能办理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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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对于领取失业金我国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对于领取失业金的人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的: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从上面的条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必须要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可以领取失业金,对于员工主动辞职属于员工主动中断就业,并非非本人意愿,所以是不满足领取失业金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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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失业保险是需要开具离职证明的,离职证明需要表明劳动者是非个人意愿离职,可以是和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劳动到期终止劳动关系等都是满足条件的。

所以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5、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如果是职工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会拿到失业金的,如果单位主动和职工解除合同,职工可以拿到失业金,失业金多少与职工交保险年限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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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制度里需要完善的地方多了去了。

首先人社部并没有通知说办理失业保险不需要离职证明。

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国务院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并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很清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第二条“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个人理解大概有这么几种情况:公司直接倒闭了;被公司辞退了;公司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岗位没了;个人身体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原来岗位的任职要求了;等等。总之,自己主动辞职肯定是不包括在内的,也是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而现实中,绝大多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其实都是被公司辞退的这一类,但是如何证明呢?虽然社保局的工作人员会在个人提交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后与你的原单位的进行核实(通常是电话方式),但总需要相关证明的吧,因此,离职的话,最好还是开一个离职证明比较好,哪怕是被辞退的手续或者通知也应该保留好。

其次,我们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规定合不合理,能否修改完善?

上面引用的条例中:(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也就是说其实我们的失业保险缴费是有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的,但是如果我们失业是个人主动辞职造成,而且又不愿意接受社区安排的工作,那么这辈子你可能都没有机会领取失业保险了。而国外比如美国的情况就有点不一样,美国的失业保险金缴纳是企业负责缴纳的,个人不需要承担,所以失业之后,企业原则上是不愿意员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因此如果是自己主动辞职走的,企业是不会同意领取的,因为那是企业缴纳的钱,将来还有用的。

但是,我们国家的情况不一样,个人也是要交费的,所以在这方面应该也允许主动失业的领取保险金,毕竟算下来也交了不少钱。另外,生育保险费的缴纳和报销也是被大家批评比较多的,有不少不合理的地方,其实都应该不断完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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