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產權70年,是不是意味著70年這房子再住就不安全了?為什麼?

靜下心養生


土地永遠是國家的

但是房子永遠是你的

簡單來講:70年指的是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繳納土地出讓金可以續簽土地使用權,最低20年,每平方不低於15.6元,總金額不高於5位數,就是說十萬塊錢不到可以續簽20年。


滬商業地產情報社



律師為哥侃物業


這個問題其實是個很有深意的問題,人們在買房時,都會被告知房屋產權70年,按照常規的理解,這個房子起碼應該能住70年,至於70年後能不能不住就屬於未知了。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或者說是過於樂觀的想法。

房屋70年產權的含義是什麼?

所謂的商品住房有70年產權,實際上只是一個習慣叫法,並非指的是房屋的產權,而是指房屋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也就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使用年限,這個時間是從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者土地出讓合同約定之日起計算的最長土地使用期限。購房人實際購買的房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應為扣除從拿地到辦理房屋產權證這段時間之後的剩餘年限。

房屋的實際產權年限如何界定?

只要是合法取得的房屋,即獲得物權。物權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六十四條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第六十六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由以上規定可知,通過合法途徑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即永久擁有該房產,直至房屋滅失。

房屋的設計使用壽命是多少?

按照常理,既然購買的房屋土地使用權為70年,那麼地上房屋的設計使用壽命也應該是70年,因為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與地上房屋是一併處分的。但是,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根據《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2019要求,住宅屬於普通建築物及構造物,其設計使用壽命為50年。也就是說,雖然從物權法的角度,物權所有人可以擁有房屋的永久產權,但實際上房屋的設計使用壽命只有50年,比房屋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期限還要少20年。這樣設計的目的何在,尚不得而知。

房屋能否居住70年?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築物達到設計使用壽命後,需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確認合格方可繼續使用。這意味著,購房者購買的有70年土地使用權的房屋,有保障的使用年限只有50年,能否繼續居住至70年,取決於房屋的質量,但不屬於強制性的標準。換言之,房子如果在使用50年後倒塌,屬於正常情況,開發商不需要承擔責任。那麼剩餘的土地使用權存續期可以由國家退還土地出讓金。

如此一來,似乎根本不需要擔心70年之後土地使用權的續期問題。因為,設計使用壽命為50年房子,實際使用年限能夠達到70年應該已經是奇蹟了。房屋超過70年經過鑑定肯定不合格,不會允許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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