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和未遂有什麼區別你知道嗎?

犯罪中止和未遂有什麼區別你知道嗎?

犯罪的中止和未遂是兩個概念,它們均屬於故意犯罪的形態類型,極易混淆。如何區分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論界似乎已成定局,而在司法實踐中關於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溯及理論上的爭議有悖於法治的基本精神。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作為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並不具備刑法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因而如何正確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對行為進行正確地定性和量刑,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

1、發生的時間不同。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後,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以後,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行為結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並不等於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4、刑事責任不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最根本的區別是:犯罪未遂是因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導致犯罪未得逞;犯罪中止是因為犯罪分子不願意再犯罪而導致犯罪未得逞。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況。如因被害人的反抗或者警察到來而導致犯罪未得逞。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況。如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良心發現,不再繼續實施犯罪。

犯罪未遂比犯罪的預備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但比犯罪即遂的社會危害性小。所以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即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的中止及處理原則

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總結起來就是一句話:犯罪中止是“能而不欲”,犯罪未遂是“欲而不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