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下調,企業遇到的3個財稅疑難問題

文/有道財稅


稅率下調,企業遇到的3個財稅疑難問題

‍‍2019年稅率下調,新舊稅率使用的界限‍‍‍‍是納稅義務時間,凡是納稅義務時間在4月1日之前的適用老稅率,之後的適用新稅率。

稅率下調企業會遇到那些疑難問題?

一、在採購環節,企業和供應商之間怎麼索要發票?‍‍

顯然,‍‍這取決於供應商的納稅義務時間,‍‍如果在採購過程中‍‍供應商的納稅義務時間在4月1日之前,‍‍應該給購買方開具16%的發票,之後‍‍應該開具新稅率13%的發票。

‍‍那麼供應商納稅義務時間怎麼判斷?

‍‍按照《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銷售結算方式有很大關係:

1、 ‍‍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如果企業在4月1日之前採購貨物的過程中,‍‍已經達到了這兩個條件, ‍‍供應商應該給購買主開具16%的發票

2、採取委託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供應商發貨、辦理委託收款的時間在4月1日之前,‍‍那麼對方應該給購貨方開16%的發票。

3、‍‍採取賒銷或者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的當天;

4、‍‍採取預收賬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是取得索取銷售憑據的當天,‍‍這和建築服務納稅義務時間確定的原則完全一樣;‍‍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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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下調,企業遇到的3個財稅疑難問題

二、稅率下調階段涉及到採購和銷售業務的情況

1、在4月1日稅率下調前取得的採購發票,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即使在4月1日之後收到補開的16%的發票,也可以做進項稅額抵扣。

‍‍2、‍‍ ‍‍材料採購業務正在進行中,尚未拿到發票‍‍;

‍‍這種情況下,購買方儘量在4月1日之前結算並取得發票,避免將來‍‍引起糾紛。有些供應商可能會把業務拖到4月1日之後開13%的發票,‍‍這樣購買方不僅在價格上吃虧,‍‍而且還有風險。

3、‍‍已經簽訂但未履行的合同,‍‍應當適當的調整採購價格;

購買方當時按16%‍‍籤合同,但合同還未執行,購貨方要儘量‍‍和供應商協商核減材料價格。在實際談判的過程中,‍‍買賣雙方的議價能力是不一樣的,能不能談到預期價格,‍‍要看議價能力。


稅率下調,企業遇到的3個財稅疑難問題

稅率下調,銷售業務中如何開發票?

銷售業務和採購業務是對應的,也要按納稅義務時間開具發票‍。

對於建築服務 ,施工方和業主辦理了‍‍工程價款的確認手續,就‍‍表明施工方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產生了納稅義務。

‍‍ 在4月1日之前結算的工程款按10%稅率開發票,之後的工程款開9%的發票。

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確定付款日期的,‍‍納稅義務時間為建築服務完成的當天。對於墊資的項目,‍‍工程項目完工業主已確認的情況,‍‍儘管施工方沒有收到款項,但 ‍‍在工程完工的時就產生納稅義務。 ‍‍這樣的項目,施工主就等4月1日之後完工,這樣整個項目都可以按9%稅率開發票。

‍銷售籌劃是儘量推遲結算,把納稅義務時間能夠推遲到4月1日後‍‍。當然推遲結算,也要結合具體的情況權衡利弊。‍‍


稅率下調,企業遇到的3個財稅疑難問題

三、增值稅改革中進項稅額‍‍抵扣的變化

‍‍按照目前的規定,‍‍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文件中規定, ‍‍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的進項稅額抵扣;未取得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直接按照‍‍發票上的稅額做抵扣;

2、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票價+燃油附加費)÷(1+9%)

3、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票面金額/(1+9%)*9%

4、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票面金額/1+3%)*3%

‍‍由於公路水路客運服務規定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計稅,所以按3%折算而不是9%。

特別注意,上述可以抵扣的旅客運輸客票必須‍‍屬於企業的職工,和企業有勞動關係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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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次把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抵扣範圍放寬了,‍‍ ‍‍看起來很熱鬧,其實不僅給財務人員增加了麻煩,‍‍而且也抵不了多少稅。

‍‍另外一個抵扣的政策是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還有一個抵扣政策,自2019年4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郵政,‍‍電信,‍‍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加計抵減政策)。

這個政策主要是為了‍‍保證‍‍16%的稅率下降到13%之後,‍‍服務業企業‍‍稅負不增加,建築服務不適用這個政策。

‍‍這次文件的亮點是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政策,‍‍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 ‍‍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 ‍‍連續6個月(按季度納稅的,連續2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 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 ‍‍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5、 ‍‍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退(返)政策的。‍‍

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稅率下調,企業遇到的3個財稅疑難問題

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特別注意一下,‍‍符合這個條件並不是增量留抵稅額100%的退還企業,這裡的進項構成比例是小於1的,所以企業能夠拿到退還的留抵稅額,‍‍不到增量留抵稅額的60%。

‍‍所有的進項稅額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款, ‍‍農產品發票,火車票汽車票等。

‍‍換句話說,‍‍稅務局現在只願意退增稅專票對應的進項稅額,‍‍折算抵扣的進項稅額是不退的,包括有些單位加計扣除部分。‍

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條件關鍵是要滿足條件1和2,

後面幾項,‍‍正常的企業不會觸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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