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TI指南》不具有“强制性”,是否意味不具有“可执行性”?!

我们知道,“世界反兴奋剂组织”自己制定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他们自己的专家可以轻松“推翻”,证实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对于孙杨,他如何能知道这一点呢?!我看孙杨自打知道《ISTI血样采集指南》之日起,便捧为《圣经》,便奉为圭臬!可以想见,孙杨在2018年9月4日,当他发现,来执行工作任务的三名“药检官”的资质居然不符合《ISTI血样采集指南》的规定时,该有多么的震惊和迷惑!正是由于孙杨的“迷惑”,他搞不懂发生了什么,因此他打电话向上级领导报告!之后发生的一切便顺理成章了!自打孙杨打官司输了以来,我们指责孙杨“无视”、“漠视”规则,但是通过我们对事实的剖析,却发现,孙杨不仅不是“无视”、“漠视”规则,反而他对规则特别尊重!这次要不是孙杨跟规则“较真”,他也不至于落到这一“禁赛八年”的“悲剧”结局! 《ISTI血样采集指南》经过“世界反兴奋剂组织”专家的证明不是“强制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据此“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裁决孙杨“拒检”成立,判罚“禁赛八年”!那么问题来了,《ISTI血样采集指南》不是“强制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是否意味着不具有“可执行性”,不允许得到执行?!显然不是的,“世界反兴奋剂组织”制定这个《指南》明摆着是为了规范“兴奋剂血样采集”的,要是不允许执行,如何规范呢?!不是“强制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仅仅能够证明《ISTI血样采集指南》不是“必须”执行的,即使不执行也可以。也就是说,“ISTI药检官”在平时的“兴奋剂检测”中没有遵守《ISTI指南》的规定,只要运动员没有提出“异议”,如同孙杨平时所做的那样,自然就是正当的。而孙杨“拒检”事件,恰恰在于“ISTI药检官”没有遵守《ISTI血样采集指南》,而做为运动员的孙杨对此提出了“异议”。此时,“ISTI药检官”继续拒绝执行《ISTI血样采集指南》显然不当了。由此可知,事发当晚,孙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领导,上级领导到场后,做出的“中止检测”,“本次检测无效”的决定,是合法、合规的,不仅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而且符合国际法律,符合国际规则!我们泼在孙杨身上“漠视规则”、“无视规则”的“脏水”该到洗清的时候了!!孙杨冤枉!!孙杨我们对不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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