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發佈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中安在線、中安新聞客戶端訊 在第20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 4月20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辦新聞發佈會,會上發佈了2019年安徽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大別山”起訴“麗清大別山”

  案情介紹:2004年,陳某註冊了“大別山”商標。2010年,合肥大別山餐飲公司註冊了“麗清大別山”商標。陳某認為大別山餐飲公司將“大別山”作為企業字號使用,並在經營“麗清大別山”鵝火鍋過程中在店面門頭、內部裝飾、菜單上使用“大別山”商標,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安徽清麗食品有限公司系大別山餐飲公司的關聯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2018年,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審判結果:合肥市中院一審認為:陳某對“大別山”、大別山餐飲公司對“麗清大別山”分別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大別山”是知名度高的山脈名稱,不是臆造詞語,陳某的註冊商標僅為楷體字“大別山”,未從構成要素、字體、字號、位置等方面進行選擇、組合、設計,也未輔以一定的圖形,無法將註冊商標“大別山”與地名意義上的“大別山”區分開來,“大別山”商標的固有顯著性較弱。“麗清大別山”商標經過大別山餐飲公司持續性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應當認為已與“大別山”商標產生整體性區別。合肥中院一審駁回陳林的訴訟請求。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詳細論述了商標近似的判斷標準及相關法律適用,強調了《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並非保護商標標識本身,而是註冊商標經由經營者使用而形成的商譽,明確了有關“地理名稱”及“紅色記憶”商標的使用和保護界限。

  典型案例二、酒吧使用其他公司商標併發布“抖音”視頻 酒吧、“抖音”被雙雙起訴

  案情介紹:2016年,杭州蜜獾公司將其獨立創作的“一品脫”字樣美術作品申請註冊商標。2018,杭州蜜獾公司在北京微播公司經營的手機應用程序“抖音”APP上,發現淮北某酒吧在經營中使用“一品脫”字樣,且未獲杭州蜜獾公司授權許可,並認為北京微播公司作為網絡服務平臺,未盡平臺審慎義務,不斷擴大侵權效果。杭州蜜獾公司起訴請求淮北某酒吧、北京微播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北京微播公司辯稱,涉案視頻由第三方用戶上傳發布,抖音平臺係為網絡用戶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北京微播公司在服務過程中,結合網絡服務的性質和特點,已對用戶進行了充分、明確的事前提示,並設置了暢通的投訴通道,在事後及時刪除了涉訴視頻。北京微播公司對涉訴視頻中涉及的侵權行為,不存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形,主觀上無過錯,不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裁判結果: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淮北某酒吧立即停止侵害杭州蜜獾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淮北某酒吧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杭州蜜獾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萬元;三、駁回杭州蜜獾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本案一方面依法認定用戶在“抖音”平臺上傳短視頻造成侵權時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時通過分析“抖音”平臺的經營模式,判定“抖音”平臺不存在共同侵權的主觀故意,事後及時履行了“刪除”義務,未造成損害後果的進一步擴大,依法判令平臺經營者不承擔侵權責任。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電子商務法對平臺經營者適用“避風港”規則獲得民事責任豁免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案是電子商務法生效後,安徽法院適用“通知-刪除”規則依法保護網絡平臺經營者合法利益的典型案例,優化了新媒體行業發展環境。

  典型案例三 安徽某酒業公司使用“年份原漿”商標被判賠償50萬

  案情介紹:2008年,安徽古井貢酒公司申請註冊“年份原漿”文字商標。2016年9月,“年份原漿”商標被認定為亳州市知名商標。2016年12月,“年份原漿”商標被認定為安徽省著名商標。

  2010年,安徽某酒業公司通過商標轉讓獲得“XX”註冊商標。自2012年8月起開始配製生產銷售“XX”牌“年份原漿”系列白酒和“小XX”牌年份原漿白酒。2016年9月12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古井貢酒公司投訴,對安徽某酒業生產經營場所依法檢查,發現該生產經營場所存放含有“年份原漿”字樣系列白酒和包裝物。2016年11月11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安徽某酒業公司生產的三款商品上存在突出使用“年份原漿”字樣的情形。

  裁判結果: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安徽某酒業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年份原漿”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安徽某酒業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古井貢酒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三、駁回古井貢酒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通過認定古井貢酒公司“年份原漿”商標不構成商品通用名稱,涉案商標經過古井貢酒公司的持續、廣泛宣傳和使用,已具有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顯著性,在相關公眾認知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譽度,依法保護了古井貢酒公司“年份原漿”商標。在判賠數額上,考慮安徽某酒業公司的生產者地位等因素,依法判令其賠償古井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充分體現了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提高侵權成本,加強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司法導向。

  典型案例四:複製他人作品獲利700萬獲刑四年並處罰金四百萬元

  案情介紹:自2014年5月開始,被告人許某利用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租用服務器,在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採集複製他人文字作品至其個人運營的網站中供讀者免費閱讀以此增加讀者點擊量,最終通過廣告聯盟投放廣告非法獲利。為擴大規模,許某於2015年成立合肥酷啋咪網絡科技公司,先後聘用王某等編輯人員、技術人員十餘名,架設了小小書屋、虎踞閣、263zw等6個盜版侵權網站,複製、發行他人文字作品共502萬餘份,其中僅侵犯掌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獨家著作權的作品即達1603份,吸收會員共計328334名,網站總點擊量17.896億次,僅小小書屋小說網侵犯掌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家著作權文章《帝少的獨寵嬌妻》點擊量達779498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通過宣傳易等廣告聯盟公司在其盜版網站上投放宣傳廣告獲利7133731.82元。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鑑定委員會鑑定,許某的盜版網站中文字作品與掌閱公司享有獨家版權作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有1616部。

  裁判結果: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人許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四百萬元;二、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三、涉案贓款5926322.82元依法予以追繳。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被告人許某、王某侵犯著作權罪案,涉及侵權盜版圖書502萬餘部,涉案金額700餘萬元,屬於向不特定公眾傳播侵權作品持續時間長、人數多、社會影響大的典型案件,案情重大為近年來罕見。本案在對被告人判處自由刑的同時,加大財產刑的處罰力度,對清理魚龍混雜的網絡圖書市場起到警示規範作用,對圖書行業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本案的審理對於電子數據的認定、網絡書籍相似性鑑定以及著作權犯罪中網絡電子證據的認定起到示範作用。(記者 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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