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品知識產權淺談電子證據的司法認定

在當今信息時代,隨著科技與通訊技術的飛速發展,眾多民商事行為和經濟往來愈來愈依賴於計算機與互聯網。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其傳播更是得益於互聯網時代新媒體、網絡消費、移動支付等產業的蓬勃發展。因此,一旦民事糾紛(尤其是知識產權方面的糾紛)發生,由此形成的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手機短信等電子證據便成為了案件的關鍵。

電子證據(也稱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另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也屬於電子證據。


創品知識產權淺談電子證據的司法認定


但是,電子證據是否能被法院認定事實,需要考察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其中真實性的考察是電子證據司法認定的重點與難點。

一、考察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先要審核當事人提交電子證據是否滿足其作為原件的要求:

1.能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2.能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二、考察所提交的電子證據是否按法律規定的要求保存:

1.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2.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3.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三、法院根據舉證與質證的情況,對涉案電子證據進行全面審查:

1.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等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安全、可靠;

2.電子數據的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確,表現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

3.電子數據的存儲、保管介質是否明確,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

4.電子數據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5.電子數據的內容是否存在增加、刪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6.電子數據是否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

另外,如果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法院也會予以確認。

那麼,電子數據一般的取證存證途徑有哪些呢?主要是以下兩個。

(一)公證

公證機構作為法定證明機構,辦理電子證據的保全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首先,公證處依法獨立行使證明職能,具備確定的公信力;其次,法律規定公證處必須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與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在公證處所做電子證據的保全具有優先的證據效力。

但是,由於公證存在辦理時間週期長、缺乏便捷性的缺點,又因為電子證據具有無形性、多樣性和易破壞性等特徵,通過公證辦理電子證據的保全,需保障待保全的電子證據長期穩定存在且未被破壞,因此,公證的遲延性缺點不利於電子證據的保全。

(二)時間戳

時間戳是由權威可信時間戳服務中心簽發的一個能證明數據電文在一個時間點已經存在的、完整的、可驗證的,具備法律效力的電子憑證,可信時間戳主要用於電子文件防篡改和事後抵賴,確定文件的產生時間。

使用可信時間戳固定證據,兼具便捷性與靈活性。網上平臺與手機APP結合使用,可滿足拍照、錄音、錄像、電子郵件、網頁取證等多種需求,隨時隨地可開展取證的工作,相較於公證,具有高效率和成本低的優勢。但是,時間戳系第三方營利機構提供的服務,且時間戳作為新興的證據形式被司法人員完全接納也需要時間,其證據效力也不及公證。

由此可見,由於電子證據具有無形性、多樣性和易破壞性等特徵,對電子證據的取證和存證,更需要及時開展,以防滅失或者遭受破壞,導致自身知識產權無法得到有效維護。針對以上兩種取證途徑的優缺點,廣州創品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的楊律師建議,當事人可先通過時間戳,將容易滅失或被破壞的電子證據保存,隨後再辦理公證,強化其證據效力。這樣,也能確保其能最大程度被法院認定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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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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