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拿包裡現金又把包放回原處,是盜竊還是侵佔

偷拿包裡現金又把包放回原處,是盜竊還是侵佔

【案情概述】

2019年6月10日,周某帶母親到山東省濟寧市梁山縣新中醫院看病。12時,周某將隨身攜帶的裝有現金、住院病歷等財物的挎包放在一樓休息區的座椅子上給母親當枕頭,讓她休息。12時50分左右,母親說胸悶,周某便扶她外出透氣,不小心把挎包遺忘在了椅子上。13時40分,兩人回來後卻發現挎包不見了。

醫院的攝像頭清晰地記錄了挎包被拿走的一幕。12時55分左右,在醫院幹零工的沈某與徐某到一樓休息區休息時,徐某發現座椅上有一挎包,見周圍沒人,兩人便將挎包拿走,並將包內1200餘元現金平分,後兩人又將挎包放回原處。後來,該挎包被醫院保潔員拿回保潔倉庫,後歸還周某。周某發現錢包裡的錢沒有了,於是報警。當日15時左右,沈某與徐某被民警抓獲。

梁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後認為,沈某與徐某的行為構成侵佔,但涉案財物的價值未達到立案標準,兩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遂對兩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如何區分侵佔罪與盜竊罪

“案情雖簡單,但本案的定性值得研究。”這是負責審查該案的梁山縣檢察院第一檢察部辦案檢察官梁俊華看完案卷材料後的第一感覺。

梁俊華解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七十條之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行為;侵佔罪是指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如果是盜竊,二人在公共場合(醫院)盜竊的數額達到較大的標準,其行為構成犯罪;如果是侵佔,必須是行為人侵佔他人財產達到數額較大的財物才能構成。

梁俊華稱,侵佔罪和盜竊罪均屬侵犯財產類犯罪,兩罪的犯罪對象都是他人的財物,主觀上都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兩罪又有顯著的區別,具體表現在:首先,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產生的時間不同。前者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佔有自己業已持有的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持有他人財物之後;後者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不為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其次,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侵佔罪的行為,是對自己已實際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託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遺忘物以及發現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從而實現非法佔有。盜竊罪的行為是採用秘密手段,將本屬他人財物據為己有。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或半公開的;而後者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最後,是否退還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前者必須是拒不退還或交出他人財物的,才構成犯罪,而後者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後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主動退贓行為只能作為一個酌定量刑情節來考慮。

其實,區別侵佔罪與盜竊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取得財物時,財物是否脫離物權所有人的實際控制。本案徐某、沈某兩人到一樓休息區的座椅休息時,周圍無人在場,周某的挎包此時處於無人看管、無人支配的狀態,系脫離物權所有人實際控制的“遺忘物”。兩人將挎包拿走並將挎包內1200餘元現金平分的行為應視為具有拒不歸還的非法佔有故意。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山東省侵佔數額達到5000元方可立案。由於二人未達到侵佔罪立案追訴標準,故不構成犯罪。據此,梁山縣檢察院對二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梁俊華在此提醒廣大群眾,無論是盜竊還是侵佔的財物,都是侵害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切勿動貪戀之心。此外,也提醒廣大就醫者,在醫院排隊掛號、繳費或者乘電梯時,儘量將手提包放身體前面,仔細看管好隨身攜帶的物品。一旦發現有人尾隨,或者財物丟失,立即報警或告知醫院保衛科,以協助警方儘快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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