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窨井蓋,小惡亦須嚴懲

盜竊窨井蓋,小惡亦須嚴懲

浙江在線4月23日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及典型案例,盜竊、破壞窨井蓋行為最高可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以往,不少城市時常曝出窨井蓋失竊的新聞。為了防止失竊,有的城市或把金屬井蓋換成合成材料,或在井蓋上加鎖釦、井蓋下面設置防護網等,只能被動應對。由於井蓋價值並不高,就算抓住肇事者,也只是按盜竊行為處罰,不能形成震懾。可是,井蓋雖小,卻關係著行人、車輛的安全。一旦缺失或者破損,有可能造成車毀人亡的嚴重後果。

及時出手嚴懲“小惡”,既彰顯了司法為民的價值理念,更凸顯了司法的精準度和具體化。這份《指導意見》根據井蓋所處的不同場所,有的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有的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有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如此一來,各地在執行之中就有了統一而具體的標尺,對於違法行為的定罪量刑更加科學縝密。這樣就能形成有效震懾。

法安天下。不僅僅是井蓋問題,高空拋物、阻擋消防通道、佔用應急車道等一些“小惡”頻發高發,有時會造成生命代價,惡看似小卻令人深惡痛絕。對此,僅僅用道德譴責或者延續以往的懲治手段難具震懾力。為守護公共利益和生命安全,法律必須與時俱進,契合社會治理需要,加大懲戒力度。

來源:浙江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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