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為5元車費搶奪大巴方向盤 射洪檢察:批捕

醉酒男子為5元車費搶奪大巴方向盤 射洪檢察:批捕

五元車費

事小

但因這樣的小事

與司機吵架

毆打好意勸阻的乘客

甚至搶奪方向盤

逼停大巴車

……

這後果可就嚴重了!

近日

射洪縣人民檢察院批捕了這樣一名“糊塗”乘客

案情回顧

5月29日16時許,中年男子何某某醉酒後在省道205線大英縣回馬鎮與射洪縣沱牌鎮交界處上車去往綿陽,因5元車費與司機、售票員發生爭執,還向好心勸阻的乘客大打出手(前後毆打四名乘客), 並衝到駕駛室,雙手握住方向盤,整個身體向右傾斜拉拽方向盤,致使行駛中的大巴車偏離了正常行駛路線。

醉酒男子為5元車費搶奪大巴方向盤 射洪檢察:批捕

案發時,車上載有乘客34人,且車輛行駛速度較快,何某某的行為對公共交通安全已經造成了高度危害,幸好司機及時採取措施,才沒有造成嚴重後果。

經檢測,何某某的血液乙醇濃度達到149.4毫克/100毫升。何某某隨後被接警趕來的公安民警抓獲並刑拘。

射洪縣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報捕案卷後,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綜合考慮該案的惡劣性質和嚴重後果,認定何某的行為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辦案檢察官表示,何某某與乘客發生肢體衝突,強行搶奪正在駕駛中的大巴車方向盤,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和財產安全,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日前,射洪縣檢察院已經從嚴從快對其批准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檢察官說法

什麼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屬於行為犯,即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構成該罪,因行為造成的具體後果只是入罪後作為量刑的依據。

醉酒男子為5元車費搶奪大巴方向盤 射洪檢察:批捕

近年來,乘客因糾紛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方向盤、干擾司機駕駛導致事故甚至傷亡的事件時有發生。

檢察官在此提醒:

醉酒男子為5元車費搶奪大巴方向盤 射洪檢察:批捕
醉酒男子為5元車費搶奪大巴方向盤 射洪檢察:批捕

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搶奪方向盤、拉扯司機等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步刑”是有期徒刑3年,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以判處死刑。切不可採取過激行為干擾司機駕駛,否則可能造成車輛失控,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自己也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廣大乘客遇事一定要冷靜,切勿做出危害公共安全的過激行為。

2、我們都是公共場所的一員,都應樹立規則意識。作為乘客,要嚴格約束自己的行為,不在公共交通上做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在面對那些敢在公共交通上“亂來”的人,要立即上前阻止並撥打電話報警。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準確認定行為性質,

依法從嚴懲處妨害安全駕駛犯罪。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在夜間行駛或者惡劣天氣條件下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

2.在臨水、臨崖、急彎、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橋隧路段及其他易發生危險的路段實施的;

3.在人員、車輛密集路段實施的;

4.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或者時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

5.經他人勸告、阻攔後仍然繼續實施的;6.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的;

7.其他嚴重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

實施上述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

(二)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隨意毆打其他乘客,追逐、辱罵他人,或者起鬨鬧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運營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駛,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三)駕駛人員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與乘客發生紛爭後違規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廝打、互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四)對正在進行的妨害安全駕駛的違法犯罪行為,乘客等人員有權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為造成違法犯罪行為人損害,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五)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遭到妨害安全駕駛行為侵害時,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傾覆或者人員傷亡等危害後果發生,採取緊急制動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設施損壞或者人身損害,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緊急避險。

(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處置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七)本意見所稱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車、公路客運車,大、中型出租車等車輛。

醉酒男子為5元車費搶奪大巴方向盤 射洪檢察:批捕

遵紀守法 從我做起

(撰稿:蔣代洪 王利 編輯:趙力鋆 審核:唐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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