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合同無效擔責任 擔保許諾應賠償

作者/韓英偉律師


【案例簡介】

2007年6月20日,在北京大龍城鄉建設開發總公司擔保的情況下,北京順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內蒙古自治區滿洲里市政府外交會館領區基本建設辦公室三方簽訂《滿洲里市外交會館3號館裝修協議》,北京順鑫天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滿洲里外交會館3號樓的裝飾裝修工程,之後,北京順鑫天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積極履行協議,組織工人進駐工地,運送材料,開始施工,2008年6月20日,滿洲里政府通知停工,北京順鑫天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先後墊資7600餘萬元,北京大龍城鄉建設開發總公司替滿洲里市政府支付2800萬元,滿洲里市政府僅支付200萬元,北京順鑫天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滿洲里市政府財政困難,無力支付,形成糾紛,2012年1月18日,北京順鑫天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起訴到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滿洲里市政府承擔還款及違約責任,北京大龍城鄉建設開發總公司負擔保責任。

在庭審階段,二被告辯稱;涉案裝飾裝修工程屬於政府投資,沒有經過招標,《滿洲里市外交會館3號館裝修協議》為無效合同,被告北京大龍城鄉建設開發總公司以合同無效為由,提出反訴,要求原告北京順鑫天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返還已支付的工程款2800萬元,經過審理,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2)內民一處字第9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涉案合同為無效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主要內容如下:1)被告滿洲里市政府給付北京順鑫天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080216元,並承擔同期銀行利息。2)被告北京大龍城鄉建設開發總公司對滿洲里市政府給付工程款及墊資利息承擔連帶責任。3)駁回被告北京大龍城鄉建設開發總公司的反訴請求。4)駁回原告北京順鑫天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違約金的訴請。

【律師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結合本案事實,涉案工程沒有進行招標投標,判決書認定涉案合同為無效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條規定: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結合本案事實;涉案合同雖然沒有經過招標投標,但屬於三方的意思真實表示,合同無效的後果影響了合同規定的違約責任,部分無效不能完全否定整個合同的效力。因此,該案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

【啟示】

在如今法治社會,滿洲里市政府不顧自身財政收支情況,隨意動工興建各種樓館場所,違法不進行招標投標,將涉案工程承包給北京順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其瀆職行為誰來問責?北京大龍城鄉建設開發總公司為轉嫁自身危機,以口頭許諾的方式引誘北京順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其社會誠信度令人懷疑,作為北京順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具有一級建築資質的企業,不相信法律,完全相信北京大龍城鄉建設開發總公司、滿洲里市政府的許諾,最後債務纏身,又是誰之過錯? 2000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生效實施,目前我國各個領域的法律法規相續出臺,已形成市場經濟下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為什麼政府與企業有法不依?這種現象仍在持續,並會存在一定時間,掩卷深思;法治之路漫漫,依法辦事,建立法治社會,是筆者的心願,也是時代的呼喚。

該文刊登於2013年10月8日《華律網》


備註:此案一審判決後對方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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