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徐匯檢察
二手交易平臺上
某名牌首飾只賣幾十塊錢
你會不會心動 ?
記住了!
這些都是“山寨貨”!
所謂“專櫃小票”“保修卡”“包裝盒”
“一條龍包裝”都能搞定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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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95後姐弟因銷售假冒的某名牌首飾,總案值達19萬餘元。經徐彙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徐匯法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和10個月。
案情介紹
2018年初,餘某通過網絡銷售假的某名牌首飾。剛開始從深圳的批發市場拿貨,後來上游的“廠家”林某、傅某等人(另案處理)和餘某聯繫,稱他們能直接供貨,生產的首飾質量比其他人家要好,價格也可以,一件假項鍊20-30元,手鐲50-60元一件,耳釘35-50元一件。同時還會提供產品標籤,和首飾都是一一對應的。
“工廠”現場
餘某覺得有利可圖,去了“生產工廠”進行考察,決定和對方合作,約定當天開單,隔半個月匯款一次。假冒首飾的外包裝、小票、保修卡等,則另外從深圳的市場裡直接拿貨。
“工廠”現場
餘某與弟弟餘某彬等人在深圳市某小區內住下來,由余某向“廠家”聯絡貨源和外包裝,餘某彬等人通過網絡二手交易平臺,包裝產品銷售假冒首飾,具體售價都是他們自行確定。餘某則通過每月結賬的方式,和其平分利潤。
除了在二手平臺上售賣外,餘某還通過自己的微信號銷售假冒首飾,“熟客”們會發給餘某他們要的某品牌的型號照片進行定製,一般一件賣60-80元。
公安機關從餘某姐弟在深圳駐地查扣到了大量某名牌首飾的藍色小標籤、小票、保修單、卡片、外包裝紙盒、絨布小袋以及外裝紙袋、首飾包裝盒等物品。根據該品牌公司提供的證明,上述查扣物品均非公司生產或授權生產。
同時經過審計,餘某、餘某彬等人的多個支付寶賬戶銷售假冒首飾,共計收款19萬餘元。這些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口供等,證實兩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