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解釋權”並非萬能,瞭解這些法律知識,下次遇到少吃虧

“最終解釋權”並非萬能,瞭解這些法律知識,下次遇到少吃虧

“最終解釋權歸……所有”

“……享有最終解釋權”。

日常生活中,很多商家的廣告、傳單、用戶協議都會有這一段這樣的話,我們把它稱之為“最終解釋權條款”。

“最終解釋權”並非萬能,瞭解這些法律知識,下次遇到少吃虧

很多商家把這個條款當作免死金牌,覺得加了這個條款,那麼自己想怎麼搞都行。

那麼究竟什麼是最終解釋權條款,它又有什麼作用呢?

一份合同,簽訂很簡單,但是實際操作時往往會出現很多意想不到的爭議,雙方可能存在許多事前沒有想到的“誤會”,這就是為什麼大宗交易的合同往往幾十頁甚至上百頁,就是減少這種誤會。

最終解釋權的意思就是,如果雙方對合同約定的某一個問題出現了分歧,又沒法協商解決,那麼就只能按照有最終解釋權的人的說法為準。

舉個生活中常見的例子,某個促銷活動中,商家展示的、描述的商品是這樣,但消費者拿到的卻有所不同,這時最終解釋權就派上了用場。雖然消費者有些不滿意,但也很難拿商家怎麼樣。

“最終解釋權”並非萬能,瞭解這些法律知識,下次遇到少吃虧

這麼聽上去,這個條款簡直就是商家們的護身法寶,誰用誰知道。

但雙哥要說的是,雖然這個條款會讓商家在法律上佔據一些優勢地位。

但並不是說,商家就可以無所畏懼,實際上現行法律已經針對最終解釋權條款進行了限制,很多情況下,最終解釋權條款都是無效或者不能適用的。

案例簡述

程悅是一名愛好健身的小夥子。2018年5月18日,程悅在中天健身房繳納會員費,辦了一張期限兩年的會員卡,會員卡右下角用不起眼的小字寫著“此卡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

如常健身5個月後,程悅發現健身房突然停業整頓了,又過了2個月,健身房直接關門大吉了。一頭霧水的程悅趕緊聯繫其他一起健身的朋友問情況,原來健身房因為嚴重缺乏誠信被工商局劃入經營異常名錄,最後不得不關門。

“最終解釋權”並非萬能,瞭解這些法律知識,下次遇到少吃虧

程悅心知不妙,因為嚴重缺乏誠信導致關門,那我的會員費還能要回來嗎?於是程悅和小夥伴們趕緊聯繫健身房老闆,要求退錢。老闆說這個問題已經想好解決辦法了,兩天後就給你們答覆。

結果兩天後,老闆的答覆是,已經把所有會員沒到期的人轉到了另一家健身房。

程悅等人表示,我不要轉健身房,你就退錢給我。

但老闆指著健身卡上的“最終解釋權條款”,多少有些得意的說,看到這個了嗎?懂法律嗎?怎麼提供服務健身房有最終解釋權,我們說了算。

退錢是不可能退錢的,你們要麼就去另一家健身房健身,要麼自己去江灘慢跑去。

程悅等人心想,另一家健身房設施很差不說,還很遠,誰願意跑那麼遠去健身啊。

幾人一商量,決定通過法律途徑討回會員費。

法院經過審理後,判決中天健身房向程悅退還健身費。

“最終解釋權”並非萬能,瞭解這些法律知識,下次遇到少吃虧

雙哥說法

程悅之所以獲得勝訴,有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程悅在中天健身房購買了健身服務,雙方事實上形成了一種服務合同關係。但中天健身房關閉後,已經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此時,程悅有合法的權利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退還會員費。

負責人提出轉健身房的方案,程悅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因為服務合同是有很強對象性的。什麼叫對象性呢?舉個簡單的例子,你告訴我晚上住希爾頓,結果去了如家,我就很生氣,為什麼?因為這兩個酒店的服務水平不同。

所以程悅拒絕轉健身房是完全合法的。在這種情況下,健身房只能退還會員費。

“最終解釋權”並非萬能,瞭解這些法律知識,下次遇到少吃虧

第二,關於最終解釋權問題。首先,最終解釋權屬於格式條款,法律規定合同有這類條款時,需要對消費者進行提示,否則無效。其次,即使認為有效,最終解釋權也不是無限制的,作出的解釋也不能脫離常理。

合同中根本沒有任何關於轉健身房的約定,中天健身房也沒有在程悅辦卡之前告訴他可能會轉健身房,所以提出強制轉健身房屬於濫用最終解釋權。

總結

最後,幫大家總結下關於“最終解釋權”的法律相關知識,以後遇到類似問題,可以避免吃虧。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商家不能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工商總局頒佈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更是明令禁止商家排除消費者的解釋權。

所以,許多日常生活中的霸王條款、最終解釋權條款,只要強行排除、限制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又沒有合法理由,都是無效的。

2.如果是個人、公司之間針對某項交易簽訂的合同,那麼最終解釋權條款就可能是有效的。但是也要在合理的範圍內進行解釋,不能超越生活和法律常識,否則法院很可能認為不能適用這個條款。

(本文所舉真實案例,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參考案例:(2019)桂0105民初1018號

參考法條: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四條,《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

撰文:Lawyer_C

編輯:熱水袋

運營:羅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