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并非万能,了解这些法律知识,下次遇到少吃亏

“最终解释权”并非万能,了解这些法律知识,下次遇到少吃亏

“最终解释权归……所有”

“……享有最终解释权”。

日常生活中,很多商家的广告、传单、用户协议都会有这一段这样的话,我们把它称之为“最终解释权条款”。

“最终解释权”并非万能,了解这些法律知识,下次遇到少吃亏

很多商家把这个条款当作免死金牌,觉得加了这个条款,那么自己想怎么搞都行。

那么究竟什么是最终解释权条款,它又有什么作用呢?

一份合同,签订很简单,但是实际操作时往往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争议,双方可能存在许多事前没有想到的“误会”,这就是为什么大宗交易的合同往往几十页甚至上百页,就是减少这种误会。

最终解释权的意思就是,如果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某一个问题出现了分歧,又没法协商解决,那么就只能按照有最终解释权的人的说法为准。

举个生活中常见的例子,某个促销活动中,商家展示的、描述的商品是这样,但消费者拿到的却有所不同,这时最终解释权就派上了用场。虽然消费者有些不满意,但也很难拿商家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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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听上去,这个条款简直就是商家们的护身法宝,谁用谁知道。

但双哥要说的是,虽然这个条款会让商家在法律上占据一些优势地位。

但并不是说,商家就可以无所畏惧,实际上现行法律已经针对最终解释权条款进行了限制,很多情况下,最终解释权条款都是无效或者不能适用的。

案例简述

程悦是一名爱好健身的小伙子。2018年5月18日,程悦在中天健身房缴纳会员费,办了一张期限两年的会员卡,会员卡右下角用不起眼的小字写着“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如常健身5个月后,程悦发现健身房突然停业整顿了,又过了2个月,健身房直接关门大吉了。一头雾水的程悦赶紧联系其他一起健身的朋友问情况,原来健身房因为严重缺乏诚信被工商局划入经营异常名录,最后不得不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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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悦心知不妙,因为严重缺乏诚信导致关门,那我的会员费还能要回来吗?于是程悦和小伙伴们赶紧联系健身房老板,要求退钱。老板说这个问题已经想好解决办法了,两天后就给你们答复。

结果两天后,老板的答复是,已经把所有会员没到期的人转到了另一家健身房。

程悦等人表示,我不要转健身房,你就退钱给我。

但老板指着健身卡上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多少有些得意的说,看到这个了吗?懂法律吗?怎么提供服务健身房有最终解释权,我们说了算。

退钱是不可能退钱的,你们要么就去另一家健身房健身,要么自己去江滩慢跑去。

程悦等人心想,另一家健身房设施很差不说,还很远,谁愿意跑那么远去健身啊。

几人一商量,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回会员费。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中天健身房向程悦退还健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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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哥说法

程悦之所以获得胜诉,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程悦在中天健身房购买了健身服务,双方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但中天健身房关闭后,已经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此时,程悦有合法的权利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会员费。

负责人提出转健身房的方案,程悦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因为服务合同是有很强对象性的。什么叫对象性呢?举个简单的例子,你告诉我晚上住希尔顿,结果去了如家,我就很生气,为什么?因为这两个酒店的服务水平不同。

所以程悦拒绝转健身房是完全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健身房只能退还会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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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于最终解释权问题。首先,最终解释权属于格式条款,法律规定合同有这类条款时,需要对消费者进行提示,否则无效。其次,即使认为有效,最终解释权也不是无限制的,作出的解释也不能脱离常理。

合同中根本没有任何关于转健身房的约定,中天健身房也没有在程悦办卡之前告诉他可能会转健身房,所以提出强制转健身房属于滥用最终解释权。

总结

最后,帮大家总结下关于“最终解释权”的法律相关知识,以后遇到类似问题,可以避免吃亏。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商家不能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工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更是明令禁止商家排除消费者的解释权。

所以,许多日常生活中的霸王条款、最终解释权条款,只要强行排除、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又没有合法理由,都是无效的。

2.如果是个人、公司之间针对某项交易签订的合同,那么最终解释权条款就可能是有效的。但是也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解释,不能超越生活和法律常识,否则法院很可能认为不能适用这个条款。

(本文所举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参考案例:(2019)桂0105民初1018号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及第九十四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撰文:Lawyer_C

编辑:热水袋

运营:罗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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