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隐瞒婚姻状况是构成欺诈?企业又能否据此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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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森说劳动法】

案情回放:

唐某,女,2015年6月17日与男友登记结婚,2017年3月份,应聘入职福建某食品公司,但其在入职登记表中婚姻状况一栏中,却没有如实填报,唐某填写未婚。2019年1月份在公司年会时,有同事开玩笑说要给她介绍对象,唐某语快,说自己早就结婚了,不用了,同事就说那可惜了,但唐某的话,却被公司老板听到了。2019年2月份,唐某收到公司HR的解聘通知,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是:隐瞒已婚情况,在入职登记表中婚姻情况做虚假填报,对公司构成欺诈,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唐某以食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入职隐瞒婚姻状况是构成欺诈?企业又能否据此解除合同?

图片来源网络

本期探讨的问题:唐某隐瞒真实婚姻状况,是否对食品公司构成欺诈?食品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换句话说,无论是用人单位在招聘还是劳动者在应聘,各自均负有一定义务,用人单位对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等情况有如实告知义务,而劳动者只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负有如实说明义务。那么什么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这就是本期讨论的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案中,唐某的实际婚姻状况是否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通常而言,劳动者的学历、资历、奖惩情况等这些与应聘岗位履职能力直接相关的各种情况应当理解为这里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劳动者对此负有如实说明义务,除此之外,劳动者没有义务向用人单位说明。

入职隐瞒婚姻状况是构成欺诈?企业又能否据此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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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同的工作岗位对应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有所不同,比如某些培训机构会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必须具有某种职业资格证书,又或者某些公司要求必须未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等,那么劳动者必须如实告知,不能隐瞒或虚构事实,否则便有欺诈之嫌,用人单位就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主张合同无效,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一般而言并不会对劳动者的职位胜任情况产生影响,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事实上,企业之所以询问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乃是基于避免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特殊待遇的考虑,为了控制经营成本,但从女职工权益保护以及企业的社会义务承担等方面来说,除此之外的目的均是应予否定的。

入职隐瞒婚姻状况是构成欺诈?企业又能否据此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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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唐某隐瞒真实婚姻情况隐瞒的并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其结婚与否对其所在食品公司所供职的职位,并不没有直接关联影响,不能说其已婚了就不能胜任该职位,那么就不能说唐某对食品公司构成欺诈,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不能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更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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