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限制和喪失[@裸嘢李 轉]

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限制和喪失[@裸嘢李 轉]

讓別人失去股東資格,聽起來似乎很殘忍。

但新《公司法》放寬了對註冊資本的要求。

公司註冊時不再對公司註冊資本進行驗資,也無需股東實際繳納出資。

於是,BOSS們一定常會遇到,股東出資一直不到位的情況。

法律雖然對繳納出資的時間、數額及未按期足額繳納應向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但沒有繳納出資卻依然是公司股東、沒有足額繳納出資,依然享受足額繳納股東權利。

因為,股東瑕疵出資並不會必然喪失股東資格,且僅在股東“分紅權”和對增資的“優先認繳權”中使用了“實繳的出資比例”這一概念。

這實在是不公平。

可曾想讓這些沒有誠信的股東失去股東權利,來保護其他股東及公司的利益呢?

一、建議在公司章程中設置限制瑕疵出資股東權利的條款

公司法:“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公司章程中可以設置限制瑕疵出資股東權利的條款,對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約定其僅有權按照其實繳的出資享有表決權、利潤分配請求權,在其按章程約定履行完畢出資義務前,不享有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等。

二、建議在公司章程中設置“股東失權”條款

什麼是“股東失權”呢?

就是對那些怠於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內繳納出資,逾期仍不繳納的即喪失其股東權利。

那麼可以在公司章程裡可以設置“股東失權”條款嗎?

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是可以如此設置的。只要實際執行時,經催告程序及股東會決議程序解除股東資格,並應注意解除股東資格的股東會決議的表決權比例及排除瑕疵出資股東的表決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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