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這些行為或導致喪失繼承權

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徐彤王麗律師/供稿

導言

眾所周知,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現代生活中不乏子女因為爭奪老人遺產而採取非法的手段,有些子女的行為已經構成剝奪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定事由,應當喪失繼承權。

案例

甲整日遊手好閒,為得到遺產,將父親關在房間禁止外出和飲食,脅迫其父設立遺囑將遺產全部歸甲所有。其父因長期飢餓,身體受損,生命垂危。此時,甲的行為已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脅迫手段迫使被繼承人設立遺囑,情節嚴重”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後甲良心發現、改過自新,積極贍養和照顧其父親,甲之前不孝的行為得到了父親的諒解和寬恕。父親在遺囑中表示,將一處房產交由甲繼承。

甲雖然之前的行為構成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但是其之後確有悔改表現,也被父親所寬恕,最終沒有喪失繼承權。

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解讀

民法典新增了“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遺囑設立、變更或者撤回,情節嚴重的”法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

欺詐,是指繼承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的情況,欺騙被繼承人,誘使被繼承人作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的意思表示。

脅迫,是指繼承人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實施損害相威脅,使被繼承人產生恐懼而聽從繼承人的指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

評析

相較於繼承法,民法典在本條第四項新增“隱匿遺囑”、第五項“迫使或妨礙設立、變更或撤回遺囑導致情節嚴重”的情形。

現行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被繼承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但沒有規定與之相應的懲戒措施,因此在實踐中並不能避免或減少該行為的發生。

民法典對此予以完善,明確了若實施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行為的繼承人將有可能喪失繼承權,以此加大了繼承人實施該種違法行為的成本,以期達到規範遺產繼承秩序、維持良好的社會道德人倫和家庭秩序的效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