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撤銷房屋登記,所繳納稅款應予退還

閱讀指引:房屋變更登記被解除後,所繳納的契稅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查明事實

涉稅案件裁判觀點|法院判決撤銷房屋登記,所繳納稅款應予退還

  1. 2009年3月3日,原告劉玉秀購得涉案房屋,總價款1 465 156元。2009年3月6日,劉玉秀與劉欣登記結婚。2010年1月26日,劉玉秀與劉欣協議離婚,並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涉案房屋歸男方所有,女方協助辦理過戶,所欠貸款由劉欣(男方)償還。
  2. 2010年4月1日,因劉玉秀與範旭東民間借貸糾紛,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作出(2010)海民初字第9925號民事調解書,確定劉玉秀在約定時間內償還範旭東85萬元借款,如未按期還款,劉玉秀應將涉案房屋過戶給範旭東或範旭東指定的第三人。同月,因劉玉秀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還款義務,海淀法院作出(2010)海民執字第4656號強制執行裁定書,將涉案房屋過戶給範旭東指定的第三人沈恆。
  3. 2011年9月5日,原告劉玉秀到西城稅務局第七稅務所申報繳納了涉案房屋過戶給第三人沈恆產生的營業稅425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2975元、教育費附加1275元,共計46 750元,同時代理沈恆申報繳納了契稅25 500元。
  4. 2012年,劉欣將劉玉秀訴至本院,要求法院判令將涉案房屋過戶到劉欣名下。本院於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西民初字第480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劉玉秀協助劉欣辦理將涉案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於劉欣名下的手續。劉玉秀不服,提起上訴,2012年11月9日,一中院作出(2012)一中民終字第620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現涉案房屋已登記於第三人劉欣名下。
  5. 2016年12月13日,原告劉玉秀向被告西城稅務局第二稅務所提出退稅申請,請求退還其於2011年9月5日繳納的營業稅42 5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2975元、教育費附加1275元,共計46750元。西城稅務局經審查,於2016年12月26日作出被訴通知書並送達劉玉秀,通知內容:你(單位)於2016年12月22日提出的退抵稅(費)審批收悉,經審核,不符合要求,不予審批。

爭議焦點

原告劉玉秀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性質如何認定,是否應予退還。

裁判觀點

2011年9月5日,劉玉秀和沈恆分別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契稅,其繳稅基礎源於(2010)海民初字第9925號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劉玉秀基於對範旭東以房抵債行為而將涉案房屋過戶給沈恆的民事義務。此時,依據稅法理論和規定,因房屋權屬發生移轉變更的事實,應由承受房屋所有權的人即沈恆作為納稅主體繳納契稅,相對出讓房屋所有權的人即劉玉秀作為納稅主體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徵稅客體為涉案房屋,因具有財產收益性故滿足課稅要素的基本構成要件。

此後,本院於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西民初字第480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劉玉秀協助劉欣辦理將涉案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於劉欣名下的手續。一中院於2012年11月9日二審予以維持。至此,劉玉秀與沈恆之間基於涉案房屋的以房抵債行為滅失,其繳納的稅款性質要結合課稅要素、稅收依據等因素加以綜合判定。

稅收依據指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的原因和國家可以據以徵收稅款的理由,國家徵收是否有法可依、有據可循是徵收活動是否合法有效進行的基礎性前提,如徵稅無據則國家可能涉嫌侵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無效產權轉移徵收契稅的批覆》(國稅函〔2008〕438號,以下簡稱438號批覆)中明確,按照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對經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移行為不徵收契稅。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後,已納契稅款應予退還。32號通知中明確,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後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結合本案事實,劉玉秀與沈恆之間基於以房抵債的行為失去法律效力後,從稅收主體上看,劉玉秀不會基於涉案房屋過戶而獲取收益,沈恆亦不能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的實質利益,二者均已不具備納稅人的基本構成要件,國家不再具有徵稅的基礎和理由,其與納稅人之間已不具備特定的徵納關係;從稅收客體上看,涉案房屋不再涉及以房抵債之客觀條件且未發生房屋權屬變更登記至沈恆名下的基礎事實,稅收客體亦不復存在。劉玉秀與沈恆曾繳納的稅款已不符合課稅要素的必要條件,不具備稅收依據的基礎,不再符合稅的根本屬性。

根據對涉案事實的分析,原告繳納的稅款性質發生變化,國家作為公權力在已不具備課稅要素以及稅收依據的前提下應予以退還,如若不然,將不符合稅收公平、適度、法治等基本原則,相對於個人私權而言,涉嫌存在稅收利益的不平衡和不合理,有違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稅法立法宗旨,違背法的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取向。

相關法律法規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無效產權轉移徵收契稅的批覆

國稅函〔2008〕438號

黑龍江省財政廳:

你廳《關於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是否應予退還契稅問題的請示》(黑財農村〔2008〕4號)收悉。批覆如下:

按照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對經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移行為不徵收契稅。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後,已納契稅款應予退還。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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