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載面積小於實際面積,徵收、拆遷怎麼補償?

證載面積小於實際面積,徵收、拆遷怎麼補償?

今天小編在知乎上收到這樣一個邀請問答:村裡4月6日啟動模擬拆遷協議簽署,為期45天。按照《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所寫面積為補償依據。我家使用證是1992年頒發的所寫面積為260平米,可平面圖所花面積經計算為360平米。後經拆遷辦實地測量為360平米,與使用證平面圖一致,使用證所寫面積錯誤,但是指揮部研究決定“以證載面積為準,實地測量面積僅為參考”,按照260平米補償。我家先後到鎮上土管所反應,後又到區“農宅科”反應情況,答覆按照拆遷辦決定執行。

實際面積與證載面積不一致是常見的一個問題,那麼究竟是按照實際面積補還是按照證載面積補呢?我們知道,人性都是貪婪的,被徵收人為了更高的補償期望按照其中較大的面積補償,徵收方為了降低補償希望按照兩者中較小的面積補償,那麼這種情況下到底應該按照實際面積補償?還是按照證載面積補償?下面小編就此方面的相關法律規定與大家分享。

證載面積小於實際面積,徵收、拆遷怎麼補償?

首先,需要聲明我們討論的前提是合法建築,不包括違法建築。違法建築的關鍵點是證明建築的合法性,本文討論的關鍵點是證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

其次,我們分情況討論,是屬於登記錯誤還是沒有登記。

第一種情況登記錯誤,實踐中有些地方早期的時候操作不規範,登記面積是房屋所有權人報告然後登記,不進行實地測量也不看房屋買賣合同。有些人為了少交稅費等在報告時減少了部分面積;還有些是登記錯誤,當事人當時也沒當回事。那麼像這種登記錯誤的怎麼辦呢?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登記錯誤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如果少交了稅要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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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屬於沒有登記的情況。比如集體土地上的房屋1999年之前建的有宅基地使用證,但是2002年的時候又翻建、擴建,沒有再次辦理宅基地使用證或是房產證,而新建的面積遠遠超過了宅基地證上的房屋面積。那麼問題來了,超出宅基地使用上的面積是否應當補償?小編認為這種情況下,徵收方應當按照實際面積補償,因為2002年建造的房屋不屬於違建,沒有證是由於歷史原因導致的,如果僅僅按照證載面積補償,對被徵收人不公平。

以上是關於證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時應當如何補償的相關內容介紹!小編在此提醒大家,不管做什麼事都要誠信,你不知道你說的謊話長期來講到底是好事還是壞事,不要老想著佔便宜,不然有可能吃大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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