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僅有7名在職員工的副科級單位,其負責人3年間斂財600餘萬元,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190萬元

  誰能料到,一個小小水土保持站的負責人,竟貪汙受賄629萬元,還犯有私分國有資產、濫用職權罪。此案由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並向法院提起公訴,1月14日,法院對被告人黃勇作出判決:以貪汙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190萬元。

  膽大妄為分公款

  群眾舉報露馬腳

  2018年6月,文昌市有關部門根據群眾舉報,掌握文昌市水土保持站(簡稱市水保站)負責人黃勇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的問題線索。很快,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市水保站財務情況進行查賬,發現存在餐費支出、購買樹苗等多項支出沒有依據,存在違反財務制度問題。通過調取該站徵地資料,結合相關銀行賬單進行分析比對,發現黃勇存在涉嫌貪汙問題。2018年9月,紀檢監察機關對黃勇涉嫌貪汙問題立案調查。黃勇涉嫌私分國有資產、貪汙問題浮出水面。

  原來,2017年12月初,文昌市政府為興建工礦倉儲用地項目,收回市水保站一塊國有土地,並撥付給該站一筆數目可觀的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對於這筆鉅款,黃勇一連幾天徹夜難眠。他反覆思忖,眼看春節臨近,如果能用這些錢為站裡職工搞福利,大家一定會皆大歡喜,感激自己。

  不過,每到逢年過節紀檢監察部門都會三令五申不讓亂髮錢,如果給職工搞福利,肯定是違規的。怎樣將違規變得不違規?這事單靠自己一個人的能量無法完成,必須召集全體職工集體研究才能實現。

  如何將這事辦得密不透風,既能讓大家拿到錢,又不至於發生事端,惹火燒身,黃勇又謀劃了一段時間。最終,他想出了一個妙策,那就是將市政府撥付的土地補償款變為青苗補償款給站裡職工發放福利。

  翌日上午,黃勇召開職工大會討論以青苗補償款名義發放福利事宜,職工們一聽是發放福利,個個喜上眉梢。會計伍某宣佈發放標準為在職職工每人10萬元,退休職工每人5萬元。其中,在職職工每人領10萬元後,每人上繳4萬元作為單位費用,以解決無法報賬的單位有關開銷。

  黃勇十分嚴肅地說:“在春節前給大家搞福利,是件好事,也是件冒風險的大事,每個職工也要轉告退休職工,一定要管住自己的嘴,無論何時何地何種情況下,絕對不能將這件事說出去,要把這件事爛到肚裡,一旦出事,大家一個也跑不了。”

  會議剛結束,會計伍某拿出早已製作好的發放青苗補償款花名冊,出納符某監督職工簽名摁印領福利錢。站裡在職及退休職工共29名,共發放了200萬元。

  然而,時隔4個月,市水保站私分公款的事,還是進入了文昌市紀檢監察部門的視線。後來,由私分國有資產牽連出了黃勇貪汙、受賄、濫用職權的問題。

  案發後,辦案機關依法追回了私分的國有資產。市水保站職工們落得個私分國資空歡喜,竹籃打水一場空的結局。

  見錢眼開生貪念

  合夥貪汙遭懲罰

  1968年出生在海南文昌的黃勇,只有初中文化,當他還是市水保站的一名職工時,聰明能幹,能說會道,深得領導賞識,一些棘手之事,領導一般都讓他出面辦理。然而,社會關係的增多,也讓黃勇看到了撈錢的機會。

  2012年3月,文昌市政府在龍樓鎮開發建設保障性住房項目,需要徵用市水保站13.058畝土地。黃勇實地瞭解情況後,覺得此事有利可圖,那就是以徵用土地需得到青苗補償費為由,騙取公款。

  但要想成事,必須得到市水保站時任站長林某的支持,一旦出事,總不至於自己一人承擔責任。一天,黃勇找到林站長,將政府徵地相關事宜的進展情況彙報後,又將他通過虛構青苗補償弄些錢一起分的想法向林站長和盤托出。

  林站長一聽急忙說:“此事不妥,萬一出事就會大禍臨頭。”“沒有萬一,我辦事您就放心,您年齡也不小了,離退休也沒幾年,不少幹部都自己建起了房,買了車,再看我們有什麼呢?”黃勇盡說些“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之類的話,林站長終於默許了,還交代他千萬不能出任何問題。

  後來,黃勇經過一番謀劃,向他多年的朋友符某說出了自己的想法,二人一拍即合。幾天後,黃勇將與符某合作的消息告訴了林站長,林表示認可。

  很快,符某將自己及兒媳鄭某的相關身份證等信息提供給黃勇。黃勇將二人的信息轉交給林站長。林反覆看後,認為此事雖不真實,但也符合徵地青苗補償之規定。

  隨後,林站長將應補符某、鄭某的青苗補償金額製表,按規定上報到徵地工作組。是年8月初,文昌市國土局將18.5萬元青苗補償款撥付給符某,19.6萬元撥付給鄭某。按照事成之後,得款三人均分的承諾,符某拿出13萬元交給了林站長,並按黃勇的吩咐給黃勇之妻賬戶轉了13萬元。符某自己留了12.1萬元。他覺得給林站長和黃勇整數好一些,要做大事就不必在乎幾千元的小事。

  再說林站長拿到13萬元後,好一陣子忐忑不安。幾個月過後,他一看風平浪靜,便對黃勇產生了幾分好感,也悟出了權力與金錢的特殊關係。

  2013年12月,文昌市政府為實施小城鎮建設項目,又向市水保站徵收86.58畝土地,黃勇又看到了撈錢機會,他找到林站長商量按上次套路弄些錢。林表示認可。

  2014年1月下旬,文昌市國土局將39萬元青苗補償款分別撥付給符某等3人。按照事先約定3人平分的規則,符某取出26萬元分別交給了林站長13萬元、黃勇13萬元,自己留下13萬元。

  隨著調查黃勇案的步步深入,3人共同貪汙的犯罪事實很快被牽出。2019年4月4日,法院以貪汙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35萬元;以貪汙罪判處符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0萬元。

  肆無忌憚吞公款

  年均斂財二百萬

  2015年至2018年,黃勇在擔任市水保站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虛開發票、虛報青苗補償款、收入不入賬等方式套取、騙取、侵吞公款626.348萬元。同時,還收受他人“好處費”3萬元。

  在短短三年時間裡,黃勇年均斂財200餘萬元。在黃勇貪斂錢財的歷程中,最大一筆是在開發建設市水保小區工程項目中侵吞公款310萬元。

  2016年6月,市水保站與華夏聯邦實業(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公司)協議合作開發水保小區項目,協議約定項目前期的土方平整、辦證以及後期建設費用全部由華夏公司負責,市水保站負責協助辦理手續。

  後來,因華夏公司資金緊張,前期工程進展困難,華夏公司負責人找到黃勇,請求協助解決前期資金困難。之後,黃勇用市水保站資金支付了該項目前期辦證等費用,共計310萬元。

  兩個月後,黃勇以辦證費是他向朋友借款墊付為名,要求華夏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償還前期辦證等費用,並讓李某將款項匯到他與符某的個人賬戶。2017年1月,李某陸續把210萬元轉到符某及黃勇個人賬戶。2017年4月,李某向重慶麗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款100萬元,給了黃勇。

  然而,黃勇拿到這310萬元後,並沒有交還單位,而是將這筆錢用於個人建房、還高利貸、賭博和個人消費了。

  2017年12月,文昌市政府徵收市水保站土地作為工礦倉儲項目用地,徵地範圍涉及林某某承包市水保站184畝土地,林某某向徵地工作組提出每畝補償1.5萬元青苗款的要求,而文昌市政府僅同意每畝支付8000元的青苗補償款,雙方几經交涉未能協商一致。徵地工作組便與黃勇協調,讓市水保站從撥付的土地補償款中按每畝7000元補齊林某某要求的差額部分。

  林某某找到黃勇請他儘快幫忙辦理相關轉賬手續,並說“事成之後,我一定感謝”。

  “這樣吧,我想在你實際畝數上增加50畝,按每畝7000元的補差標準是35萬元。這筆錢到你賬後,你再返還給我。”黃勇說。林某某表示沒問題,二人談妥了。

  後來黃勇果然根據徵地工作組提供林某某承包地被徵收的實際畝數,虛增 50畝,於 2018年 1月將163.8萬元轉到林某某賬戶。之後,林某某取出35萬元交給黃勇,另外還送給他3萬元好處費。

  除了上述兩次黃勇侵吞了公款345萬元外,他還通過虛開發票、虛構青苗補償款等方式,先後10次共計貪汙281.348萬元。

一個僅有7名在職員工的副科級單位,其負責人3年間斂財600餘萬元,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190萬元


  濫用職權送人情

  國資損失罪難逃

  自從黃勇升任了市水保站負責人後,他不但憑藉職權大肆貪汙斂財,而且還濫用職權,造成85萬元國有資產損失。

  2015年7月,市水保站70畝建設用地急需辦理不動產產權證,黃勇找到朋友林某明,辦好了70畝地的不動產產權證。為感謝林某明的幫助,黃勇讓會計以青苗補償款的方式支付給其5萬元。

  早在2005年7月1日,範某承包了市水保站75畝土地種植樹木,2017年5月,龍樓工業園工礦倉儲項目建設用地涉及範某的承包地,徵地工作組多次與範某協調青苗補償款事宜,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也沒有確定賠償標準、數額,沒有辦理相關青苗補償手續。

  在此情況下,黃勇竟然只考慮到範某每年給水保站交納3000元的土地承包費,在未經核實、確認,沒有召開職工會議、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違反徵地規定和程序,擅自讓會計伍某製作範某土地、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清冊,於2018年2月10日,將市水保站80萬元公款轉賬給了範某,造成國資嚴重損失。

  案發後,黃勇承認:“當時我只是想為政府徵地工作組分憂,後來我意識到這是一種濫用職權的行為。”

  為爭取從寬處理,黃勇向辦案人員交代他利用職權,通過虛開發票、虛報補償款、收入不入賬等手段,在市水保站合作開發職工保障性住房等項目方面貪汙公款626.348萬元,收受好處費3萬元,嚴重違反國家規定,私分單位資金172萬元;利用職務違反規定撥付青苗補償款,造成國家經濟損失85萬元。不過,黃勇交代的這涉案四宗罪的相關線索,都是監察部門事前掌握的。

  案件調查終結後,移送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辦案幹警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複核並固定了全部證據,很快向法院提起公訴。

  案後思考

  此案一審雖已畫上句號,但卻給人們留下了沉重思考。

  思考一:這是一起小官大貪的典型案例,文昌市水保站副科級單位而已,但水保站負責人即“一把手”的權力設置和監督制約失衡,是黃勇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從本案看,黃勇大權獨攬,凡事一人說了算,對個別事項最多是開會走個形式,凡事都是黃勇拍板定奪,無人敢反對,這為其濫用權力、貪汙受賄留下了空間。

  思考二:“一把手”腐敗問題已不是偶然發生的個案,對此,除強化對“一把手”的思想道德教育,構築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外,還要嚴格規範權力的運行,做到以法治權,防止公權力為己所用。

  思考三:加大對“一把手”違法亂紀案件的查處力度,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必須真正做到從嚴執紀、執法,嚴懲腐敗,要重點查辦“一把手”腐敗案件和貪汙受賄、濫用職權的案件,使其不敢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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