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算清繳來襲,“廣宣費”支出8個稅前扣除必知!


彙算清繳來襲,“廣宣費”支出8個稅前扣除必知!



1、化妝品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如何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的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注意,並非菸草企業發生的所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都不得扣除,僅限於菸草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得扣除。發生的其他廣宣費支出仍然可以按規定限額無限期結轉扣除。


彙算清繳來襲,“廣宣費”支出8個稅前扣除必知!

3、企業籌建期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何進行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籌建期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開辦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開辦費結轉攤銷年度,按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關於籌建費的處理規定,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4、關聯企業的廣告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如何?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第二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因此,關聯企業的廣告宣傳費可按分攤協議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分攤扣除;當然也可以不採取分攤方式扣除,各自按相關規定限額扣除。

5、企業為宣傳本企業的產品或服務,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宣傳,第三方平臺公司收取的開票內容為信息推廣服務費的支出,是作為信息服務費扣除,還是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

答:一般情況下,企業為宣傳本企業的產品、服務或形象發生的支出屬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通過第三方平臺宣傳本企業的產品或服務,雖然發票載明的內容為信息服務費,但由於實際是企業為了宣傳本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而發生的支出,因此應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在規定的比例內稅前扣除。

6、公司贊助第三方活動,要求對方在活動中展示我公司的標識和形象信息,公司會計核算計入贊助費科目,此類支出是否作為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還是可以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

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和《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贊助支出不得從稅前扣除。對於宣傳企業的產品或形象具有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屬於與企業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從稅前扣除。

該公司贊助第三方活動如果是為了宣傳企業的形象,具有廣告性質,可以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從稅前扣除。

彙算清繳來襲,“廣宣費”支出8個稅前扣除必知!


7、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有幾種稅前扣除方式?

答:有如下幾種扣除方式:

1)不得扣除:如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如未按規定取得稅前扣除憑證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如預提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2)按15%限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按30%限額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的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關聯分攤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第二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8、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幾種企業存在特殊性?

答:第一類是菸草企業;第二類是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第三類是關聯企業。以上幾種情況下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要注意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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